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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展览业管理已列为正式立法案
发布时间:2015-05-25  更新时间:2015-05-25  作者:  点击次数:4415

        5月20日上午,记者从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对钱翊樑等10位代表所提议案的审议结果获悉,制定《上海市展览业管理条例》的议案已列为正式立法案。
  今年1月,钱翊樑等10位上海市人大代表向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提交制定《上海市展览业管理条例》的议案。
  钱翊樑认为,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就是会展的管理——设立专门的展览管理机构。“展览活动由于综合性强,且涉及各行业、各部门的统筹与协调,设立专门的展览管理机构审核展览办理申请,进行信息备案和发布,十分必要。”
  为此,钱翊樑在立法案中提出,展览活动提供服务,包括组织策划、招展、现场服务和管理,必须有规范。展览服务的提供商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方可从事服务,主管部门对展览服务企业资格的许可条件,可从注册资金、专业人员、经营业绩等方面设定资质级别。
  同时,对展台搭建方的资质也应设定许可——在当下的各种展览活动中,展台的设计和搭建不仅关乎参展商的形象,更涉及公共安全,展览活动中发生展台坍塌,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此类事故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因此,设定展台设计和搭建的安全性规范,十分必要。
  此外,地方立法还应明确各类别展览活动的申办条件。展览活动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应当对其进行分级分类,如根据参展者类型分为国际展和国内展,根据展出内容进行专业分类,根据展出面积、参展人数对展览进行规模分级,并明确各类别展览活动的申办条件,如承办方的级别要求,是否需要公安、海关、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批文,对展出场地是否有级别要求等。
  针对展览纠纷,钱翊樑说:“如果展览管理机构将展会主办方缴纳的参展费,冻结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就可以为各类风险的防范提供资金保障。”钱翊樑说,地方立法应为展会设立资金监管制度,如果展览过程中发生纠纷,权利人通过诉讼保全,就可以对被监管冻结的资金进行保全,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还要建立有效的争议处理机制,对于展会中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纠纷,依托行业协会或社会第三方化解协调。“可以借助法律服务机构介入展览业,将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对行业资质审查评定、展会审查与备案的必备文件之一,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参与现场服务和纠纷处理。”钱翊樑说。
  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审议认为,市政府2005年制定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为规范和促进本市会展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服务经济的迅速发展,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以及政府职能转变,这一政府规章已难以适应本市会展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知识产权保护、快速纠纷解决机制,都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有力保障。为此,《上海市展览业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和起草有必要尽快开展,条件成熟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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