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活动的公共性问题是学术界较少关注的。会展活动在主体构成、内容价值、环境服务和传播影响等四个方面都具有鲜明的公共性。会展活动的公共性特点决定了政府部门和公共组织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主体,值得广大研究者和业界人士高度重视。
会展是指有计划有组织地按照特定主题和程序进行的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集体活动,学术界较多提到了会展活动的集聚性、联动性、传播性和创新性等特点,极少谈到会展活动的公共性问题。本文就谈谈这个问题。
公共与私人相对,公共的边际范围是与私人相比较而呈现的。高鹏程认为,公共性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基于对象的公共性: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个人(或主体)同时作用于某个特定对象的时候,那么,对于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个人(或主体)来说,该对象就具有公共性。从本质上说,这种公共性模式体现了“一对多”的社会关系,即单一对象与多个具体个人(或主体)所发生的联系;二是基于环境的公共性:虽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个人(或主体)各自作用于不同的对象,但由于这些不同的对象都处于共同的环境中,它们彼此之间存在特定的自然联系和社会联系,那么,对于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个人(或主体)来说,这些自然联系和社会联系就具有公共性。三是基于结果的公共性:虽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个人(或主体)在特定时刻各自处于不同的状态中,然而,他们都寻求达到共同的结果,或者说他们都寻求达成未来的共同状态,那么,对于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个人(或主体)来说,这些结果也就具有公共性(《公共性:概念、模式与特征》见《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3期)。在现实生活中,公共性在基于对象、环境和结果的三者基础上,还在空间范围、时间延展以及精神意识方面展现出更为复杂的形式。王鑫等认为,公共性集中表现为公开性、整合性和共在性。(王鑫,周育国:《公共性的解读》,《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从这些视角来审视会展活动,可以发现会展活动具有鲜明的公共性特点。
会展活动的“公共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主体构成的公共性;内容与价值的公共性;环境与服务的公共性;传播与影响的公共性。
第一,主体构成的公共性
会展活动有多方参与主体,体现了主体构成的公共性。一般而言,会议的参与主体有:主办方、承办方、供应商、会议演讲人、参会人员、嘉宾、媒体等;展览的参与主体有:主办方、承办方、供应商、参展商、专业观众、普通观众、媒体、嘉宾等;节事活动的参与主体有:主办方、承办方、供应商、观众、嘉宾、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等。
第二,内容与价值的公共性
“主题性”是会展活动的构成要件之一。会展活动围绕特定的主题来开展,活动内容必须符合社会道德要求和法律规范,符合社会良风美俗,体现了活动内容与价值的公共性;会展活动的主题、内容和价值都必须按照一定程序研究确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环境与服务的公共性
不论是线上的虚拟会展活动,还是线下的实体会展活动,活动的载体都是具有公共性的。线上的网络会展活动平台虽然是虚拟空间,但也是公共空间,是开放的。线下举办场所则绝大多数是公共场所,即使不是公共场所,由于不同的参与主体集聚,共在,共时,共享,此时也属于公共场合。根据会展活动聚集人数的不同,需要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支持。离开了大量政府部门和公共组织的公共服务支持,会展活动要正常举办是很困难的。
第四,传播与影响的公共性
会展活动中,每一个参与主体都是传播者,各种参与媒体也都不遗余力地宣传。会展活动,尤其是大型活动,具有强大的社会传播效应和影响力。所以,会展活动中不但有大量媒体参与,而且也吸引了大批广告商和出版机构。会展活动在传播与影响方面的公共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关于会展活动的公共性,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会展专业的学科归属。
教育部2004年在设立“会展经济与管理”本科试办专业时将其设在公共管理类下,从会展活动的公共性角度来看,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实践中,三百六十行,行行有会展,会展活动具有全业性特点,以旅游为主体的专家学者和企业率先开展会展研究和实践,英国美国等国家关于旅行活动、旅游休闲活动、体育赛事、商务活动等研究也都在旅游领域开展,所以2012年会展专业正式调整到旅游管理类下。这样的调整,并不等于对会展活动公共性的否认。这是从教育管理的实际出发来做出的。
同时,旅游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领域,旅游的各种景点和场所都是公共场合,旅游活动本身也具有公共性。把旅游活动理解为纯粹的私人审美活动,这是狭隘的。会展专业置于旅游管理类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会展和旅游之间毕竟有着显著区别。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应该着力构建会展学的概念体系,厘清会展学与各学科之间的关系,科学认识会展学。会展学必定会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而且必定会成为一门显学。
第二,政府是会展活动的重要生产者、参与者、支持者、监管者和保障者。
正是因为会展活动具有典型的公共性,所以政府在会展活动中承担的角色至为重要。一方面,对政府而言,既是会展活动的生产者,也是参与者、支持者、监管者和保障者。政府部门自己也需要办会办展搞活动,“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各种重要的国际政府会议也都是政府部门在做,所以政府可以是生产者。至于政府部门作为会展活动的参与者、支持者、监管者和保障者这些身份,都是十分明显的。
另一方面,各种会展活动都离不开公共服务,需要协调公共关系,会展公司要开展公共关系活动,甚至设立公共关系部门。不论是政府主导的会展活动,还是市场主导的会展活动,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服务。所谓政府退出会展活动,进行完全市场化,这是一个假命题。政府和市场从来就不是绝然对立的两个事物,而是对立统一的一组关系,政府也是市场的重要主体,也有监管市场的天然责任。
第三,会展活动的产业分类。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这是根据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做出的调整。本分类中,将“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大类名称改为“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把“文化纸张制造”、“手工纸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工艺美术颜料制造”和“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合并为“文化辅助用品制造”中类,将“笔的制造”和“墨水、墨汁制造”合并为“笔墨制造”中类并移至“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大类下。该大类修订后还包括“印刷复制服务”、“版权服务”、“会议展览服务”、“文化经纪代理服务”、“文化设备(用品)出租服务”和“文化科研培训服务”,共计7个中类。国家统计局的这个分类,把会议展览服务作为中类归于“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大类下,体现了会展活动的公共性特点。
综上所述,会展活动的公共性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政府不能因为其公共性就大包大揽,全面管制,还要看到会展活动的全业性特点,自觉维护市场化公平的环境,支持商业领域的市场化会展活动。同时,广大高校的公共管理专业的研究者和教育者,都应该参与到会展学的研究中来,与旅游管理界的专家学者一道,携手研究会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