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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4-08-19  更新时间:2014-08-19  作者:  点击次数:3472

        为促进会展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近日,洛阳市出台《洛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各类会展进行规范管理和服务。
  洛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期暂定为3年,2013年至2015年分别安排扶持奖励资金为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用于支持在洛阳市城市区专业性场馆成功举办的、经洛阳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市重点扶持的会展项目,实行财政专账管理,结余资金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据介绍,对在洛阳市成功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持续性强的会展补贴;对省级或省级以上会展项目引进和申办的奖励;对重要商务会议的适当补助;对会展主体的扶持奖励;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介、邀商招展、统计评审、人才培训、行业合作交流及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等均可申请专项资金。
  国际性或全国性大型会展项目,由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洛阳市政府研究确定专项经费支持。对洛阳市政府专项确定支持的会议、展览项目,或从其他渠道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会展专项资金。会展补贴奖励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一会展不能同时享受补贴和奖励。
  洛阳市会展办相关负责人提醒,凡需申请会展专项资金的会展项目,举办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要将下年度会展计划报洛阳市会展办,次年6月底前补报一次,由洛阳市会展办汇总后报洛阳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对临时提出的确需市政府支持的会展项目,须由承办单位在开展前30日向市政府书面申请,经市相关部门调研论证后,报洛阳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方可增补。对已确定的市重点扶持会展项目,由洛阳市会展办委托专业的统计评估公司对其会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办法》对会展行业的各项管理做出明确规定。今后,洛阳市将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
  办法指出,组织会展活动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行业自律、公平竞争”原则,严格控制以洛阳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凡需市政府申办、主办、联合主办的会展,须由市级行业主管单位报请市级行业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向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函申办或下达批文,并由市级行业主管单位落实相关手续办理和会展组织实施工作。
  由洛阳市政府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会展,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对洛阳主导产业或相关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二是由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公司)作为主办单位;三是由市级职能部门(含市级开发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或县(市)区政府作为承办或责任单位。
        此外,会展举办场地需综合利用场馆资源,应充分利用现有专业性场馆,并尽量在场馆内举办。凡每场次预计参加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安全许可申请。举办大型会展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和环境的,举办单位应事先将举办会展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情况,向交警、消防、交通、公用、卫生、城管、安监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和协调。会展期间有商品交易行为的,举办单位应事先将相关情况向工商、卫生、食药监等部门报告,并商请其驻会监督管理。需要联合执法的,由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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