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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温州专业展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05-14  更新时间:2010-05-14  作者:  点击次数:89115

(温政办〔2009〕125号)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市场保增长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5号),推进我市专业展会加快发展,加大培育扶持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会展活动在衔接产需、开拓市场、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市会展业的发展与国内同类城市尤其是国际会展业的发展相比,存在很大差距。要把会展业作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和重要支柱型产业,加大培育扶持力度,打造一批具有相当规模、影响力和市场主导型的专业展会,为企业借助各类展会活动进一步开拓市场搭建有力平台。
  二、扶持对象

  培育扶持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对我市支柱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业展会。重点培育扶持服装、鞋革、电器、眼镜、工模具、泵阀、机械装备、汽摩配、印刷、建筑装饰等专业展会,以及引进的有较大影响力、能促进我市产业提升的国际性、全国性专业展会。
  三、扶持条件

  (一)承办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法律、经济、民事责任的实体,并具有办展资格。

  (二)在我市国际会展中心举办,展会标准展位500个(含,下同)以上。

  (三)承办单位对参展商资质审查把关,展会参展商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四、扶持措施

  (一)展会标准展位达500至800个的,对本地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30%补助;标准展位达800个以上的,对本地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50%补助。

  (二)对承办单位的补助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7〕3号)规定,予以补助。单个展会规模达到标准展位300个以上,展位收入达到120万元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10至20万元的补助;标准展位500个以上,展位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20至30万元的补助;标准展位800个以上,展位收入达到350万元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30至50万元的补助。

  (三)引进国际性的专业展会或引进由国家各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国性专业展会,按照温政办〔2007〕3号文规定,市外参展商达70%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10至20万元的补助。同时,对单个展会规模达到标准展位500至800个,展位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另给予承办单位20至30万元补助;对标准展位800个以上,展位收入达到350万元以上的,另给予承办单位30至50万元的补助。
  五、申报程序

  (一)承办单位在举办展会前,需事先向市经贸委提交如下相关资料: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举办展会的申请报告;展会实施方案;展馆场地预约证明;组办单位有两个以上的,须在有关文件资料或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等事宜;需提交的其他资料。市经贸委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二)在展会结束后,本地参展企业凭发票及相关资料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评审制度,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核定实际资助资金。

  (三)承办单位要在展会结束后15天内,向市经贸委报送展会举办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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