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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节办会及庆典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14  更新时间:2010-05-14  作者:  点击次数:10510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举办风情节、博览会以及纪念庆典等活动日益频繁,这对于促进当地招商引资、提升城市品位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过多过滥、铺张浪费、片面追求轰动效应和盲目攀比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办节办会及庆典活动,切实提高节会及庆典活动的质量,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办节办会及庆典活动的指导原则
  举办节会及庆典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实际承受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俭办事,注重实效,坚决杜绝各种铺张浪费、华而不实、劳民伤财及低级趣味等不良现象。

  二、严格控制政府举办的各类节会及庆典活动
  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把主要精力放到抓好当地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实际工作中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除特殊情况外,县级以上政府一般不出面举办使用财政资金的城市周年庆典、工程开工或落成仪式典礼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报请省政府批准;省会和副省级城市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还要报国务院备案。举办庆典活动时,要按照节俭、效能的要求,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不得借机发放各种贵重礼品和纪念品,不得大吃大喝,不得强行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和个人集资或摊派。同时,要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引入市场机制,自主办节办会。
三、切实加强大型节会及庆典活动的组织管理
从2006年起,对全省举办大型节会及庆典活动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各地要在上一个年度安排好节会及庆典活动的举办计划,并于次年的1月31日前以市为单位报省政府备案。其中,举办规模在千人以上或邀请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出席活动,举办单位须提前3个月向当地县以上政府申报,当地市政府须在活动举办前2个月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审批。申报内容包括举办时间、主办和协办单位、人员规模、邀请领导人员、接待方案、安全保障措施、主要经费来源等事项。
四、严格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和财务审计制度
举办大型节会及庆典活动必须严格制订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制订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做到万无一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会及庆典活动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对政府举办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大型节会及庆典活动,要实行严格的财务审批和审计制度。举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应向当地政府写出财务报告,有关部门要对活动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于2个月内由当地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对举办大型节会及庆典活动中发生重特大事故、违反有关财经纪律或发生挥霍浪费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办节办会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办节办会的关系,科学安排节会活动,精心组织,努力提高节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切实加强对大型节会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可办可不办的节会坚决不办。要坚决刹住相互攀比、片面追求高规格的不良风气,凡邀请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的,须按有关规定逐级报批;对热衷追星、盲目邀请“明星”、“大腕”的,要及时加以劝阻。各地各部门近期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举办的各类节会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进行整改。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以促进节会及庆典活动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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