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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10-05-19  更新时间:2010-05-19  作者:  点击次数:97519

(合政〔2008〕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互动并进,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产业政策

  1.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时制定发布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引导社会投资发展现代服务业。

  2.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
  二、用地政策

  3.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工业设计和研发、物流、总部经济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凡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凡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租的,经批准且公示无异议后可按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划拨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财政政策

  4.设立“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对当前现代服务业急需发展的领域,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金融业

  5.对新引进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6.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补充企业风险准备金。

  7.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二)总部经济

  8.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

  9.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分支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

  实行租房补贴的,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同期房屋租金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租房补贴。

  (三)中介服务业

  10.对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其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9条政策执行。

  (四)物流业

  11.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下同)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设施新增和技术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并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年内按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给予分档补贴:1亿元-2亿元的,给予1%补贴;2亿元-3亿元的,给予2%补贴;3亿元以上的,给予3%补贴。每户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

  (五)商贸服务业

  12.对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以上的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下同),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13.对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凡符合商业网点规划且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并自开业经营之日起,对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14.对投资建设(或改造)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标准化室内农贸市场或“农加超”,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在开业经营后,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15.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三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16.对新引进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

  17.对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县区新建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或在乡镇、村设立“农家店”的,经验收合格后,按每个配送中心5万元、乡镇“农家店”1万元、村“农家店”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会展业

  18.对新设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会展公司和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

  19.对在本市举办的展位超过3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超过10000㎡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展会,给予承办方一定的补贴。

  20.对围绕本市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举办的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影响力等情况,给予主办单位一定的补贴。

  上述两项具体补贴数额由市会展办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七)酒店及餐饮业

  21.对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公寓式酒店或连锁酒店、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大型餐饮企业,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22.对新建成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公寓式酒店或连锁酒店以及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大型餐饮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23.对新晋级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八)旅游业

  24.对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旅行社,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比上年增量部分,给予100%奖励;年旅游业务收入3000万元-5000万元的旅行社,给予50%奖励。

  25.对新晋级为国家4A级、5A级旅游风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

  26.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九)教育卫生事业

  27.对经批准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各类学校(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属义务教育学校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免收或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28.对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和卫生发展规划的医疗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社会养老服务业

  29.对新建床位数超过100张以上的养老福利机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超过500张以上的,每张补助3000元。

  30.对养老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十一)服务外包业

  31.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9条政策执行。

  32.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专业技术培训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

  33.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按当年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已获得国家、省补贴的认证项目,如国家、省补贴数额不足实际认证费用50%的,给予差额部分补贴。

  34.商务部、安徽省、合肥市签署的《关于共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协议》规定的其他相关支持政策继续执行。

  (十二)文化娱乐及体育业

  35.对新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及体育经营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

  (十三)动漫产业

  36.对新设立的动漫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100%奖励。

  37.对入驻本市动漫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动漫企业,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3000万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奖励;年服务外包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奖励。

  38.对在本市设立的动漫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39.对在本市立项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在中央、省级、市级电视台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分别2000元、1000元、500元,三维分别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40.对本市获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本市出版发行单位发行我市原创动漫作品的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四)其他

  41.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以及基地航空公司的高管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照第6条政策执行。

  42.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40%;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省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40%。

  43.对新引进投资规模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本市重点鼓励发展的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招商引资时,通过土地招拍挂约定的企业除外),三年内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44.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四、价格政策

  45.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现代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在与工业执行基本同价的原则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逐步调整到位。继续清理涉及现代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鼓励节能减排,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用水企业使用中水、循环用水给予政策优惠。
  五、目标考核

  46.建立现代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将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列入市对县区、市直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附则

  47.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凡申请兑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向市级主管部门申报,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直接将资金拨付企业或单位。

  48.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49.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凡符合本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企业,所享受的政策期限执行到项目竣工或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

  50.本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前市级出台的有关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不再执行。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4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04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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