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推动我市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会展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展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共同负责我市会展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展会招徕奖励;
(二)展会补助;
(三)会展宣传;
(四)基础性工作经费;
(五)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资助的展会(如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全国徽商大会等)以及在批发市场、商场举办的展览展销活动不在此列。
第五条 展会招徕奖励:用于对在我市举办的区域性,有一定规模的展会招徕单位的奖励。以积极鼓励各部门、各商会、行业协会、展览公司争(申)办展会。
(一)奖励标准:
1、展位规模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至15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展位规模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含15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展位规模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至25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6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展位规模达到25000平方米以上(含25000平方米)至3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8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5、展位规模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至40000平方米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