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会展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打造国际小商品会展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9〕8号)和《义乌市展览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会展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会展办)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及管理。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及审核拨付。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培育具有发展潜力的展览、会议项目;
(二)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展览、会议项目;
(三)鼓励市内企业参加国内重要展览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补助:
(一)在非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项目;
(二)市政府另行安排专项经费的;
(三)展览项目宣传推介费用少于项目总收入15%的;
(四)举办单位因违法违规被职能部门查处的;
(五)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二章 资金使用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对在本市原创的展览项目按展位数、参展企业品牌、举办单位层次等进行补助或奖励。单个专业展览项目补助不超过5届。对已过补助期的展览项目,以往届展位数最高值为基数,每增加100个展位补助5万元。
(一)按展位数进行补助的,除第一届外,展位数须比上届增长50个以上。
展位数为200-399个的,每个展位补助200元;展位数为400-599个的,每个展位补助300元;展位数为600-799个的,每个展位补助350元;展位数达到800个以上的,每个展位补助400元。
汽车、房地产等以零售为主的展览项目,展位数为500-999个的,每个展位补助100元;展位数为1000-1499个的,每个展位补助150元;展位数达到1500个以上的,每个展位补助200元。
(二)题材相同的展览项目,原则上应进行整合。未能整合的,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只对规模最大的展览项目的承办单位进行补助。对整合资源联合办展且展位数达到500个以上的展览项目,按原创展览项目补助标准提高10%予以补助。
(三)鼓励引进知名品牌和国内外知名企业参展。展会承办单位每引进一家全球500强、或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商品、全国著名商号企业参展,奖励1000元;每引进一家省著名商标、省名牌商品、省知名商号企业参展,奖励300元。
(四)对国家部委司局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参与主办或承办,且以下文招展招商等形式参与展会组织或提供实质性支持的展览项目,给予承办单位5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引进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展览项目,展位数达到500个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3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500个展位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第二、三年继续在我市举办的,奖励标准在上年基础上递增10%。从第四年开始,按原创展览项目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经会展办备案,由行业协会组织在本市举办的行业流行趋势发布会,按其会议场租、宣传推介等费用的30%给予补助。
第九条 经会展办备案,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企业参加国内重要展览项目(汽车、房地产等消费类展览项目除外),按实际交纳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参加同一展览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市内会展机构或展览、会议项目通过UFI、ICCA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的展览或会议项目,补助标准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由项目举办单位提出
补助申请,补助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展览或会议承办单位,在项目举办15个工作日前向会展办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或相关认证材料;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包括广告宣传明细清单);主承办单位协议及申办引进证明材料;展览项目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外出参展的,提供展位费发票和参展协议;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地租赁、环境布置、宣传推介等协议;其它材料。
(二)会展办对申请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
(三)会展办、财政局审核后,按季向市政府报批后拨付。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支出,由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三条 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法(试行)》(义政发〔2005〕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会展办负责解释。
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法(试行)》(义政发〔2005〕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