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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绍兴县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09-08-06  更新时间:2009-08-06  作者:  点击次数:4071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力推进经济的转型升级,确保全县经济在困难之年保持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特制订2009年度经济政策。
一、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县财政安排2200万元专项资金。
(一)稳定粮食生产。落实粮食直补政策,按照省粮食补助政策,用于早稻种植者和全年复种面积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包括种粮合作社社员和县级储备粮食收购的外拓种粮大户)的配套补贴、县级订单储备粮食收购价外补贴、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百村优高示范”评比活动奖励、先进适用技术和标准化技术推广及管理。
实行农机等配套补贴。对新购置省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和其他相关项目按照省要求给予配套补贴。
实施农民培训工程。加强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工作,继续给予300元/人的补贴。
(二)提升菜篮子工程。加快推进农产品基地建设,新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每亩补助300元,老基地基础设施改造每亩补助100元;对新建规模1亩以上的钢架大棚,8米提高型大棚,每亩补助4000元;6米×30米标准大棚,每亩补助3000元;对企业从事农产品种植、农作物培育、水产品养殖和花卉种植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建设和改造生态畜牧养殖小区并达到建设标准的(具体建设标准参照省级生态畜牧养殖小区建设标准)给予补助20万元;对生猪常年存栏量在100头以上、家禽存栏1000只以上或牛存栏3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改造新建与规模养殖场相适应的排泄物治理处理设施,建设用于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所配套的灌溉管(渠)道、有机肥加工厂、沼气工程等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的,经验收合格给予补助5万元。
        对标准化水产养殖基地建设按实际改建的标准化养殖池塘面积每亩补助400元;对完善水产苗种繁育设施、设备,开展优良水产苗种引进、繁育推广的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各类渔业企事业单位在30万元额度内进行补助。
(三)发展农业主导产业。对农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或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增长速度超过全县工业平均增幅及税收入总额超上年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农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列入省、国家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可按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的0.5%以内给予财政贴息扶持(单个企业以20万元为限)。对新培育农产品市级特色品牌每只奖励2万元,省级每只奖励5万元,国家级每只奖励10万元(与品牌创建不重复奖励)。
         对农产品出口骨干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所发生的注册备案、认证等费用按省资助额再给予20%的补助。
(四)鼓励农业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经营。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每家奖励10万元、5万元,每成立一个规范化专业合作社补助1万元。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五)推进“兴林富民”示范工程建设。成功创建省级、市级、县级兴林富民示范村的,每个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激励林地有序流转,以村为单位流转林地500亩以上的,每个村奖励20万元。
优先安排农林线在柯桥的有关会展筹办经费。
        该条政策除第五款由县林业局牵头实施外,其余由县农业局实施。
二、促进工业结构调整
县财政安排13300万元专项资金。
(一)推进管理创新。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节约集约用地专项考核,在纳税销售收入亿元以上工业企业中,按纺织业和新产业分类,对亩均税收前1-5位、6-10位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对亩均税收达到全县工业企业平均水平或亩均产值、销售达到县统一规定标准的企业,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增而新增的税收县留成部分全额分成给所在镇(街)、开发区。
(二)鼓励加大技改投入。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经主管部门备案(核准)且当年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已享受县“退二优二”政策的项目),按当年度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凭发票核定)的2%以内进行贴息,其中对不新增用地面积、企业内部“零土地”技改进行设备投入的工业项目按当年度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凭发票核定)的3%以内进行贴息(单只项目的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县新兴产业规划落地方案的,各镇(街)、开发区可在县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视其财政贡献情况再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贴息。
        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改,对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的,其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可予以减征或免缴。
        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经主管部门备案(核准)且当年设备投资完成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投资工业项目、500万元以上工业技改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免,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半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实行70%缓缴,待验收后进行补缴或退还(含列入“611”建设计划项目)。对其中上年实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限于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其当年实缴税收超过全县工业企业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的县留成部分,实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县留成部分的50%,分成给所在镇(街)、开发区。
(三)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对首次直接上市、借壳上市和上市公司增发融资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完成股份制改造或境外上市所需的并购重组的,每家奖励20万元(以工商登记为准)。
对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为真实反映前二年的经营业绩,在会计处理中增加的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全额分成给(街)、开发区。
(四)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负债率高、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符合县有关条件的重组和担保企业给予享受用地性质变更优惠,其用地性质变更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县留成部分全额分成给所在镇(街)、开发区,其中属担保企业的,作为国有资本进入企业资本公积;对重组企业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担保企业超过其上年地方财政贡献80%部分,全额分成给所在镇(街)、开发区(以并购重组实际承债额缺口为限);对并购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过户所涉的行政性规费给予全免、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半收取,相关税费县留成部分全额分成给相关镇(街)、开发区(具体按绍县政办〔2008〕42号文执行)。
(五)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安排5000万元,用于新组建县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对经县经贸局备案登记管理、注册在县域内、在本县开展业务的民营或会员制担保公司,按其月均贷款担保余额1%以内进行风险补偿,每个担保公司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制度。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与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省规定匹配。
(六)鼓励“131”行业龙头企业创建。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当年度纳税销售收入位于全县同行业前列且增幅不低于全县平均增幅的,进行分档奖励:入选企业在3家以上的行业,纳税销售收入位于前三位的,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入选企业只有3家的行业,纳税销售收入位于前二位的,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入选企业只有2家的行业,纳税销售收入位于第一的,奖励40万元;同行业中只有1家企业的,当年度纳税销售收入增幅超过全县平均增幅10%以上的,奖励40万元。
         对列入全省、全国同行业销售收入前三位及全市同行业销售收入第一位的企业,进行分档奖励:当年度纳税销售收入和增幅均列全市行业第一位的,奖励20万元;列全省行业1—3位的,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列全国行业1—3位的,分别奖励80万元、60万元、40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当年度纳税销售收入或税收收入低于全县平均增幅的取消奖励;市级以上其排名依据须为同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经济管理部门正式排名文件,且在同级公开发行媒体上正式公布,其它形式的证明类材料不予认可;对单项产品销售收入列前三位的减半奖励,单项产品是指与行业相对应的企业主导产品销售占企业销售总额70%以上)。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媒体宣传,对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按其广告费总额的1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万元,其中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常年进行广告宣传的最高补助50万元。
该条政策第三款由县上市办、第六款由县发改局牵头实施外,其余由县经贸局(金融办)实施。
三、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县财政安排2500万元专项资金。
(一)鼓励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对企业节能节水项目投入,按设备实际购置额的10%以内给予资金扶持,对其中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入,按设备实际购置额的20%以内给予资金扶持(与工业技改贴息不重复)。对应用热电冷联供技术实施中央空调系统改造后节电效果明显的企业单位给予10—30万元奖励。
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列入省发展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和列入市“850”循环经济项目,并获得省、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县财政再按项目实际获得资助额的20%以内给予配套资金资助。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该条政策第二款由县发改局牵头实施,其余由县经贸局实施。
(二)推进污染物减排。安排1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县域范围内进网的印染、化工企业完成污水达标进网工程并正常投入使用(在线监测运行正常且在一个月以上),并经县环保局验收合格的工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1200万元/全县实际日达标进网总量)×企业实际日达标进网量(化工企业的权重为印染企业的2倍)。
        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对新列入省级清洁生产试点计划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经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绿色企业或环境友好企业,每家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
       该条政策分别由县环保局、经贸局牵头实施。
四、加快发展服务业
       县财政安排4500万元专项资金,其中2500万元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2000万元用于支持旅游文化产业发展。
(一)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对2009年1月1日起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其经营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80%部分专项分成给所在镇(街)、开发区。
        对分离后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鼓励发展柯桥新县城总部经济。对总部经济园投资项目,投资企业按时开工建设、按时竣工、按时通过县综合复合验收的,按出让总用地规模1公顷以下的奖励500万元、1公顷以上的奖励600万元作为建设进度奖。
对2009年1月1日后县外引进的总部企业,按其地方财政收入县留成部分的80%专项分成给所在镇(街)、开发区;对县内总部企业,以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不含房地产企业在本县开发部分)为基数,其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80%专项分成给所在镇(街)、开发区。
        2007年3月后在柯桥城区参与“611”建设计划,对建设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总部大楼或商务大厦,按时竣工、按时通过综合复核验收的,在土地出让金总价5%的额度内予以奖励(最高以1000万元为限)。
         对参加柯北“611”建设计划,并投资城市公共建设设施在1亿元以上且按时开竣工、按时通过综合验收的集团企业,2010年前三年内该集团企业及下属企业,在柯北新城中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全额分成给所在镇(街)。
(三)鼓励发展大型服务业投资项目。对柯桥城区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5%内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不重复享受)。  
(四)鼓励发展新兴服务业。对柯北新城新办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咨询认证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专业技术培训机构等各类中介服务业机构和研究、开发、设计、环境监测等科技服务企业,且营业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10万元为限)。
         对新办的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10%以内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在柯桥城区新设立且在县内缴纳税收的银行、保险、证券营业部,每家奖励100万元,并给予每家新设立银行一定额度的政府存款支持。对在柯桥中心城符合服务业发展规划租赁场地新增的零售、餐饮、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企业,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300元内进行补助(100万元为限)。
(五)加快发展会展业。在我县新注册成立专业会展公司或设立国内外知名会展公司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组织展会活动后缴纳的税收县留成部分,第一年和第二年全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
对会展公司和有关专业单位在轻纺城会展中心举办展会(不含“纺博会”期间),经县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按国际标准展位200只、400只、600只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会展公司或有关专业单位40万元、50万元、60万元补助。对国际性著名展览机构、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再奖励30万元。
(六)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在柯桥城区设立独立的服务外包法人企业,为外国及港澳台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离岸外包业务的企业,其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70%分成给所在街道。落户“611”建设计划(总部经济)商务高楼的企业,且年服务外包超300万元,再按实际使用面积3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一年(每家限补30万元)。
(七)提升发展现代物流业。对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总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企业,其当年经营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80%部分专项分成给所在镇(街)、开发区。
         重点物流企业地上建筑物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5%内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标准给予奖励,其设备投入额给予2%内的贴息。
        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八)加快发展旅游文化产业。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或扩建民营文化产业项目给予投资额1.5%内补贴(50万元为限);新设立的民营文化产业企业,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积极发展旅游产业,对新被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10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40万元、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20万元(同家宾馆晋级时,原奖金一并计入晋级后的奖金额)。对新被评为国家AAAAA级旅游区的奖励150万元、国家AAAA级旅游区的奖励100万元、国家AAA级旅游区的奖励20万元(不重复奖励)。
        鼓励做大做强旅行社,对注册地在绍兴县域内的新办国际旅行社当年缴纳税收并列全县旅行社纳税前三名的,各奖励10万元;对注册地在绍兴县域内的新办国内旅行社列全县旅行社当年纳税前三名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县外旅行社总部迁址柯桥或在柯桥注册成立营业部,税收缴纳在绍兴县并经营一年以上的,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国际旅行社总部迁址柯桥的加倍奖励。对总部在绍兴县的旅行社被评为五星级的奖励20万元、四星级的奖励10万元、三星级的奖励5万元;被评为全国百强、全省五十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奖励;取得全国、全省优秀导游员称号的专职导游,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的奖励。
        对在绍兴县旅游饭店住宿达到1000至2000人次(含)、2000至3000人次(含)、超过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分别予以每人次10元、15元、20元的补助;对国际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来绍兴县旅游,并住宿绍兴县旅游饭店的,年组团超过5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补助50元。
        对各类民营资本以租赁、合伙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新办旅游项目(景点、游乐企业),投资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该条政策除第五款由轻纺城建管委、第九款由县文广局、旅游局会同实施外,其他由县商贸三产局实施。
五、推进自主创新
       县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其中“科技强县”建设和创意产业发展各2000万元,“品牌大县”建设1000万元。
(一)推进“科技强县”建设。安排300万元,用于对浙江省现代纺织工业研究院(浙江省现代纺织技术与装备创新平台)创建国家级平台的考核奖励。安排150万元,鼓励一批我县经济转型升级亟需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来柯桥设立研发中心、实践基地,开展项目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检测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信息化项目、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纺织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 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FDA认证的产品,每只奖励8万元(以上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对当年通过省信息产业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对企业自主开发并经省信息产业部门认定的软件产品,按其纳税销售额10%以内或技术服务合同额5%以内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以企业为单位,同一产品、项目不重复奖励)。
        对经界定的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生产的企业,在获得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的同时,给予20%的配套奖励。
        对当年授权的国际、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省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企业发明专利产品首次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根据纳税销售额给予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对当年新获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县内实现产业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省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设立50万元绍兴县科学技术奖,用于对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费用自行扣除,税务机关实行事后管理。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政策由县科技局牵头,涉及建筑、医药行业的分别由建管(房管)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会同实施。
(二)加快创意产业发展。
        对国内外著名纺织面料研发设计师、服装设计大师、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获得者和中国“十佳”设计师,或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设计师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在创意产业基地注册并实质性运行的,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的补贴,并在100万元贷款额度内予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贴息,其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县留成部分第一年和第二年全额分成给所在镇(街)、开发区,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
       设立“零起点创意工作室”,对纺织、服装学院毕业生和其他专业人才在创意产业基地注册并实质性运行的,给予一年内免费提供一定的办公场地和计算机等设施。
       进行中国轻纺城“十佳设计师”评选活动并给予每人3万元的奖励。
       对创意产业基地内的研发、设计机构与我县纺织企业合作研发并拥有自主品牌的新产品,年纳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对入驻创意产业基地创业的企业(科技孵化企业),其地方财政收入县留成部分第一年和第二年全额分成给所在镇(街)、开发区,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鼓励我县纺织企业与入驻创意产业基地的研发、设计机构签约合作,并每年免费使用由基地提供的1—2次新品发布活动场地。
        该条政策由县科技局牵头实施。
(三)推进“品牌大县”建设。对当年度新增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出口名牌)、浙江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出口名牌)的企业,每只(件)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司法认定的减半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奖励)。对当年度新获得国家质量奖、省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同一产品不重复奖励)。
        对企业牵头制定并发布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国家级工法)以及组建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定并发布的,减半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推广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企业不重复奖励)。
        该条政策由县质监局、县工商局牵头,建管(房管)局、外经贸局会同实施。
六、鼓励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县财政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
(一)鼓励出口稳定增长。对当年自营出口实绩和增幅达到一定标准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注册一年以上)进行分档贴息:出口分别达到5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增幅达到5%及以上,按出口额多少排序分别对前5位、前10位、前20位、前30位的企业,每家贴息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超过1亿美元的,每家贴息100万元。对当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其出口额比上年每超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贴息(高靠享受)。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县统一组织的国际性展会给予展会费50%的补贴;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按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费实际支付额的50%予以补贴;对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贴息补助。
(三)鼓励出口产品结构调整。对列入2009年度海关高新技术产品名录的出口前10位企业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前5位各奖励20万元,后5位各奖励10万元。对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每家奖励10万元;达到2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每家奖励20万元。
(四)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争端。对“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应诉、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申诉等,按企业实际发生诉讼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该条政策由县外经贸局牵头实施。
七、做强做优建筑业
        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
(一)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工程项目获“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国优工程”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相关总承建企业和参建企业50万元、10万元;工程项目获“钱江杯奖”和“白玉兰奖”等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相关总承建企业10万元(以上奖项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奖)。
(二)激励企业晋升资质。积极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创造条件,晋升资质等级,对新晋升特级资质的企业奖励50万元,晋升一级资质的企业(不含劳务分包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境)外相应等级资质的企业,可参照予以奖励。
(三)在县域内税收贡献大的建筑企业,且增长幅度超过全县平均增幅的,实缴地方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前3位各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前3位各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凡参加县“三个一批”项目建设,属于建筑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半年以上或出现重大信访的,不予奖励。
该条政策由县建管(房管)局牵头实施。
八、强化人才保障
        县财政安排400万元专项资金。
(一)扶持企业引智聚才。对建立国家级、省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的奖励。博士后进站工作期间,补助企业科研经费3万元。对引进国家级、省级引智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正式引进国家级重点人才、省级重点人才和创新型人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柔性引进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对参加由县人事部门组织的校企合作、智力对接、赴外招才活动的企业,其摊位、宣传等费用给予80%的补助。
(二)资助人才安居创业。对正式调入且与企业签约2年以上的国家级重点人才、省级重点人才和创新型人才,2年内分别给予每年3.6万元、1.8万元、9600元的生活津贴。对柔性引进的,2年内分别给予每年9600元、6000元、2400元的生活津贴。对正式调入我县工作的人才,在柯桥购房的享受县人才购房补助政策。
(三)提升人才能力素质。对参加县级及以上人事部门专题研修班、学历提高班的企业在职在编人员,分别给予培训费用80%、50%的学习津贴。企业培育在职在编人员取得硕士、博士学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1万元的奖励。
           该条政策由县人事局牵头实施。
九、其他
(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对存在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不符合县内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规定和城市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以及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一律取消享受上述政策的资格。
(二)上述政策条款由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县委政研室、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共同监督实施。专项分成给镇(街)、开发区的资金,用于奖励企业转型升级。
(三)各有关部门和镇(街)、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引导, 根据企业当年度可享受的政策奖励额度,由县级牵头部门审核提出奖励扶持方案,经县民营企业财会监管联席会议统一研究确定,作为企业所有的股本金,采取“以奖持股”的形式注入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或互助合作(转贷)基金,以建立“以奖转股、政企联手、抱团担保”的信用担保机制。
(四)政策兑现以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超额度的应按比例降低标准,并在次年6月底前兑现完毕。结余资金由财政统一收缴,原则上直接转入县级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或互助合作(转贷)基金。
(五)本政策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政策意见及相关条款,均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中共绍兴县委
绍兴县人民政府
200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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