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中心城建管办、平水副城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绍兴县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绍兴县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包括商品展示、交流等展览会与技术、行业推介等会议两部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中国轻纺城会展产业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会展业的战略规划、行业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轻纺城建管委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县工商、经贸、外经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会展办”),具体负责会展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会展办设在轻纺城建管委,由轻纺城建管委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中国轻纺城会展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指定专人组成会展服务工作联络组,在会展办统一协调下开展全县会展项目审核、监督、管理、指导等工作。
县工商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对办展主体资格审查、权限内展会审批和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外经贸局负责全县各涉外经贸展览会的审核、报批。
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全县会展活动涉及安全工作的审核和监管。
县建设、城管部门负责会展活动期间城区公共场所绿化、环卫、市政、市容等秩序维护和管理。
县卫生局负责会展活动的食品卫生和医疗保健工作的保障、协调和监管。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类会展,指定专人负责会展工作,保障会展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章 举办要求
第四条 会展活动的组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组办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部门规定的相关资格要求,方能举办展会。
第四章 展会审批
第五条 严格执行会展审批程序。
会展组办方应按以下流程进行报批:1、落实会展场地,属于租赁的应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属于公共场所的应报请相关部门同意。2、到会展办领取并填写《绍兴县展览会登记表》。3、经会展办初审同意后,凭《绍兴县展览会登记表》和其他资料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品展销登记证》,涉外经贸展览会向县外经贸部门申请,由外经贸部门审核上报。4、向公安和消防部门报送《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通过公安和消防部门的安全评估。5、持相关申请资料、批文和公安、消防意见书到会展办备案。
第六条 会展组办单位应当在开展日90日前到会展办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 会展办收到组办单位申请材料后,告知会展服务工作联络组相关成员单位,指导和协助组办单位根据审批程序做好相关报批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如逾期未出具审批意见书,视同审批通过)。
第五章 展会组织
第八条 会展组办单位在办理会展登记审核和备案手续后,方可刻制印章、发布广告、进行招商和招展活动。会展广告和宣传材料内容应实事求是。展会名称、内容等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会展组办单位应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可能影响周边区域的交通和环境的,应提前30日将举办会展的相关信息向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建设、城管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会展举办期间,有商品交易行为的,应事先将相关情况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会展的规模、档次、产品特性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或派人驻会的方式进行监管。
第十条 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要对重大的会展活动提供一站式服务。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会展活动的安全工作管理,组织做好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工商、质监、科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驻会监管力度,要按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建立品牌展会保护机制,强化对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对涉及产品侵权的纠纷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会展活动结束后7日内,组办单位应将该项会展活动的有关统计数据上报会展办。会展活动结束后14日内,组办单位应将活动总结报告报送会展办。
第六章 资金扶助
第十三条 凡符合我县加快会展业发展奖励条件的,举办单位可向会展办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和会展办审核,根据《2009年绍兴县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县委[2009]6号)关于加快发展会展业的相关规定,按照扶持重点、示范带动;科学规范、效益优先;一展一报、公正透明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展会需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轻纺城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由会展公司和有关专业单位运作;国际标准展位200只以上;展会举办天数在3天以上(含3天)。
第十五条 资金奖励申报程序:1、举办单位在开展日7个工作日前向会展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绍兴县加快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同时向会展办提交展会实际参展情况等相关资料。2、会展办工作人员到展会现场核准相关展会数据。3、在展会结束后14日内,根据展会实际情况填写《绍兴县加快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连同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到会展办。4、会展办会同县财政局分季度对展会资金奖励申请进行审核,由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按50%的比例现金兑现,剩余部分在次年6月前现金兑现。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会展办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协调处理会展期间的各类投诉事项。
展会期间,如组展单位受到5%以上的参展商投诉,奖励按50%的比例兑现,受到10%以上的参展商投诉,取消奖励。
第十七条 会展组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从事会展管理活动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