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会展业发展财政扶持意见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顺政发(2008)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促进会展业发展财政扶持意见》及《顺义区促进会展业发展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0月14日第22次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顺义区促进会展业发展财政扶持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承载北京市重点发展新城会展城市功能,采取积极的财政税收扶持政策,鼓励、推动我区会展业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区财政设立顺义区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会展组办补贴;会展直接服务补贴;会展宣传经费补贴;会展奖励经费;引进会展高级专业人才;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会展支出。
三、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
(一)会展组办补贴。
对在本区新注册的会展组办机构以及大型专业会展公司,自开业年度起,对每年组办会展业务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第1年给予70%补贴,第2年给予50%补贴,第3年至第5年给予30%补贴。
(二)展会直接服务补贴。
在本区新注册的大型展台设计搭建公司、会展物流公司、会展广告公司、会议服务公司、会展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对从事展会业务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第1年给予70%补贴,第2年给予50%补贴,第3年至第5年给予30%的补贴。
(三)会展宣传经费补贴。
在本区新注册的会展组办机构以及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在区内举办展会的宣传费用,包括:宣传资料、光盘等设计制作费用,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补贴。
(四)会展奖励经费。
主要用于会展主管部门争(申)办各类规模大、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本区举办的全国性大型专业展会的各种工作经费;对帮助引进会展组办机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并在本区注册以及为促进会展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5至10万元人民币奖励;全区会展业政策研究、行业统计、同业交流、总结表彰等经费支出。
(五)引进会展专业高级人才。
对在本区新注册的会展组办机构以及大型专业会展公司紧缺急需的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由区人事局协助办理调京手续并办理本市户口。
四、本意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享受本扶持意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区其他优惠政策,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顺义区促进会展业发展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
一、对享受扶持政策企业的认定
(一)《顺义区促进会展业发展财政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会展组办是指展会主办或承办企业;会展直接服务是指向展会举办工作直接提供服务,包括展台设计搭建、会展广告、展会运输、会议服务、会展信息技术服务等。
(二)《意见》所指新在本区注册企业的界定时间为本意见生效时间,即意见生效之日起在本区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本区完成国税、地税、统计登记的企业。
(三)《意见》所指在本区新注册的会展组办机构以及大型专业会展公司每年需在本区主办1次以上展出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或每年在本区举办1次以上由3个国家、30名以上国外人员参加的国际性会议。
(四)《意见》中大型展台设计搭建公司是指从事展览会展示设计、展台搭建工程业务的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大型会展物流公司是指从事展会运输业务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大型会展广告公司是指利用会展广告载体的广告业务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大型会议服务公司是指从事会议礼仪服务、翻译服务、打字印刷等会议服务业务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大型会展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是指从事会议、展览会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应用业务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五)《意见》所指在本区新注册的会展组办机构以及大型专业会展公司每年需在本区主办1次以上展出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或每年在本区举办1次以上由3个国家、30名以上国外人员参加的国际性会议,所支出的宣传费用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补贴。
(六)《意见》中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会展专项资金补助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申报。申请各类会展专项扶持资金,须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凡逾期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区新注册的会展组办机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展台设计搭建公司、会展广告公司、会展物流公司、会议服务公司、会展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在开业后的3个月内向区商务局提出书面申报,填写《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1.证明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2.上年度审计报告;3.上年度会展业务情况报告;4.本年度在顺义区会展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情况核实。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共同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三)资金拨付。对于符合会展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申报单位,经区商务局审定后,依程序直接拨付申报单位。
三、会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申请会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享受扶持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