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承载北京市重点发展新城会展城市功能,采取积极的财政税收扶持政策,鼓励、推动我区会展业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区财政设立顺义区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会展组办补贴;会展直接服务补贴;会展宣传经费补贴;会展奖励经费;引进会展高级专业人才;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会展支出。
三、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
(一)会展组办补贴。
对在本区新注册的会展组办机构以及大型专业会展公司,自开业年度起,对每年组办会展业务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第1年给予70%补贴,第2年给予50%补贴,第3年至第5年给予30%补贴。
(二)展会直接服务补贴。
在本区新注册的大型展台设计搭建公司、会展物流公司、会展广告公司、会议服务公司、会展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对从事展会业务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第1年给予70%补贴,第2年给予50%补贴,第3年至第5年给予30%的补贴。
(三)会展宣传经费补贴。 在本区新注册的会展组办机构以及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在区内举办展会的宣传费用,包括:宣传资料、光盘等设计制作费用,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补贴。
(四)会展奖励经费。 主要用于会展主管部门争(申)办各类规模大、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本区举办的全国性大型专业展会的各种工作经费;对帮助引进会展组办机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并在本区注册以及为促进会展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5至10万元人民币奖励;全区会展业政策研究、行业统计、同业交流、总结表彰等经费支出。
(五)引进会展专业高级人才。
对在本区新注册的会展组办机构以及大型专业会展公司紧缺急需的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由区人事局协助办理调京手续并办理本市户口。
四、本意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享受本扶持意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区其他优惠政策,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