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政发[2005]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宁波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展览业管理,改善展览业发展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展览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宁波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区内举办的各类展览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览,是指在固定场馆和预定时期内,由一个或多个单位举办,以展示、展销、洽谈为主要形式的商品交易、信息交流、经济技术洽谈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会展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会展办)负责全市展览业的战略规划、行业政策、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协会(企业)做好展览工作;按照展览会的性质和内容,负责征求和协调相关部门意见;确定宁波国际会展中心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指导市区其他展览场馆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全市各类展览活动的登记、监督管理市场主体资格审查和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展览活动涉及安全工作的审核和监管。
市城管局负责市区展览活动自然及宣传环境整体布局进行审核、协调和监管。
市卫生局负责市区展览活动的食品卫生和医疗保健工作的保障、协调和监管。
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各涉外经贸展览会的审批、协调和管理。
市经委、市贸易局、市贸促会宁波分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在市区举办展览会的管理、协调、监督和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展览业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配合做好全市性各项大型展览活动的组织实施和会展秩序维护工作。
市会展行业协会是全市展览活动的行业组织。围绕“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基本职能,配合政府做好对展览行业的协调、监管和服务工作,负责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规范经营行为;承办市有关部门委托的展览会备案、协调、统计、评估、信息交流和行业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协调展览会举办事宜时,应按照“保护原有品牌展会,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有发展潜力的专业展会,积极引进国家(省)级展会,鼓励办展单位培育信誉佳、规模大、效果好的展会”的协调思路,对各类展会进行数量、类型、时间的有效控制和协调。对在市区内举办的展览会,原则上在其举办时间前后3个月内,不再举办同一类型的展会。
第五条 展览会组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办单位须为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经济、民事责任的实体。
主办单位必须有同意作为展览会主办单位的文件;承办单位有两个以上的,须在有关文件资料或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等事宜。
第六条 组办单位在组展、办展过程中,应诚信、守法,认真做好展览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参展商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组办单位负责对参展商资质审查把关,并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
第八条 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实行一展一报的备案、登记、审核制度。展览名称必须与展览会的内容、规模相一致。
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展览会,须经国务院或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浙江”、“全省”字样的展览会,须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国际经贸展览会按《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2号)执行。
涉台性的展览会,须经国务院台办审查、批准。
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展览会。对确需市政府举办的展览会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详见附件)。
第九条 除市政府举办的展览会外,其它展览会原则上不邀请国家、省和市领导参加。确需邀请的,由市级有关部门报市政府统一安排。邀请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邀请省领导人出席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展览场馆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电视监控、防盗报警和出入口安全检查系统。场馆单位应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组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展览场馆提供单位在租赁展览场馆时,应遵守本办法展览会协调原则,落实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为展览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展览会组办单位在办理展览会备案、登记、审核手续后,方可刻制印章、发布广告、进行招商和招展活动。展览广告和宣传材料内容应与所举办的展览会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展览时间等内容、性质相符,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招展、招商信息发布后,组办单位不得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告知参展商。
第十二条 展览会组办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原则,严格落实展览会安全责任制,做到措施严密,操作规范;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对展览活动的安全工作管理。
严格展览会的安全审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16号)要求,展览会组办单位在展览会登记、审批过程中,必须提供展览会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明确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人,否则不予登记、审批。
严格执行《宁波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甬政发〔2003〕115号)规定。展览会期间需施放气球的,须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部门审批,并由取得施放气球资格的单位和专业人员作业;禁止施放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充灌的气球。
严格执行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1998)规定。展览会期间需举办焰火晚会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焰火晚会的等级划分,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过燃放地相应的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须经燃放地相应的公安部门审核后,报上级公安部门审查批准;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人员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展览会可能影响周边区域的交通和环境的,组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将举办展览会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向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城管、安监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在展览会举办期间,有商品交易行为的,组办单位应事先将相关情况报告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商请实行驻会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在市区举办的展览会,组办单位须在办展结束后的20日内向市政府会展办报送展览会工作总结,并向市会展行
业协会备案。在各县(市)、区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各县(市)、区会展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情况并报市政府会展办。
第十五条 落实展览会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展览会信访投诉事宜,按“谁申办、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其中,市政府举办的展览会所涉及的信访投诉事宜,由提出申办展览会的市级职能部门(含市级开发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或县(市)、区政府协调处理;其它展览会的信访投诉事宜按展馆属地管理原则处理。展览会举办期间,在展览场馆发生与展览会无关的群众性择机上访事件,由展览会组委会引导其到各级信访部门受理。
第十六条 此前发布的有关展览活动的规定或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会展办负责解释。
附件: 宁波市展览会申办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