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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引进大型会展和旅游节庆项目进行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07-20  更新时间:2009-07-20  作者:  点击次数:4938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杭州市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2001]10)的规定,为了促进会展旅游的发展,鼓励从国内外引入杭州举办经济与社会效益明显的大型节庆和会议、展览项目,特提出以下奖励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拓宽各种渠道,积极利用国内外资源,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大型会展和节庆活动项目来杭举办,促进会展与旅游、经贸、文化和科技等产业的融合,努力把杭州建设成为全国著名、国际有影响的会展城市,促进杭州旅游业从单纯的观光型向观光、休闲、会展旅游三位一体的业态转型。
    
二、实施范围
    
本奖励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从国内外引入杭州举办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明显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旅游节庆、会议和展览项目,包括由国内外权威机构和著名展览公司等专业机构到杭州举办的大型会展和节庆活动。
    
三、奖励条件
    
㈠引进项目具有高档次、权威性,邀请到本领域、本行业的
    
高层次名人和专家参与,对于提高杭州市的国际、国内知名度有重要作用;
    
㈡引进项目从内容到形式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在国际、国
    
内同类项目中处于领先地位,在业内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对杭州市三个文明建设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
    
㈢引进项目具有较大吸引力、集聚力,引进较多国内外来宾、客商和游客,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杭州会展旅游的发展;

  ㈣引进项目原则上自筹经费。
    
四、奖励标准
    
㈠对每年度从国内外引入杭州市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和旅游节庆活动项目的奖励,按会议、展览、旅游节庆三大类分别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和鼓励奖若干名,奖项总数不超过申报总数的20%。如引进举办项目的数量或举办效果未达到奖励要求的,奖项可以部分空缺。
    
㈡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奖励人民币5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3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2万元,鼓励奖奖励人民币1万元。
    
根据杭政[2001]10号文件的规定,对引进特别高规格国际性项目的,奖励金额适当上浮。
    
五、评奖办法
    
㈠引进项目的考评奖励工作由市旅委牵头,会同市会展业协
    
调办、市财政局联合实施。
    
㈡项目奖励按照自主申报、择优确认的办法办理:
    1
、引进大型会展和节庆活动项目的承办单位,需申报项目奖励的,应在项目举办前向市会展业协调办申请填写《引进大型会展和节庆活动项目登记表》并提交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结束后15天内提交项目总结;

    2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会展业协调办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和动态跟踪考查,并将考查情况提交由市旅委、市会展业协调办、市财政局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评审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从组织工作、社会评价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对引入杭州市举办的大型会展和节庆活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奖励推荐项目名单。
    3
、市旅委会同市会展业协调办、市财政局对奖励推荐名单予以审定,经三方会审后公布奖励文件;

 ㈢引进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获奖资格:
    (1)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
出现严重侵害参展商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章事件的;
    (3)
有其它损害杭州形象情况的。
    
㈣项目奖金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分配。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将奖金总额的25%—50%分配给引荐者,即直接介绍或对引进项目来杭举办起关键作用、并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协调和促进的境内外机构、单位或个人。
    
发给个人的奖金,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㈤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㈦本实施办法自20031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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