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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4-01-08  作者:  点击次数:1648

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聚焦推进“三个高地”标志性工程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做强国家级综合性展会、做大省级专业性展会、做优市州特色展会,努力打造内陆地区会展高地,提高全省会展业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会展业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功能,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会展经营主体

(一)培育壮大会展企业。着力培育会展市场主体,加强专业化分工,拓展会展业市场空间。鼓励会展企业与制造、商业、文化、旅游、体育等相关企业深度融合,支持会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推动会展企业向集团化、集群化发展,提升会展企业策展、组展、引展、办展的水平。加强政策引导扶持,打造具有先进办展理念、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的龙头会展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体育局、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引进知名会展机构。推动我省会展机构与国际知名的会展业组织、行业协会、会展企业等建立合作机制,引进知名品牌展会。大力引进国际知名会展企业,支持国际知名会展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分支机构或与我省机构合作设立企业,举办会展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壮大重点会展项目

(三)办好重大经贸展会。对我省主导产业发展和地标产业打造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由省政府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国家级、国际性重大经贸展会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展会,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各相关省直责任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特色产业展会。依托全省产业优势,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会展项目,促进展会与产业的融合。建立省级特色产业展览培育项目清单,根据培育目标、展会规模及绩效评价结果,分类分档给予主办方事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省委网信办、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发展大型展会。整合关联展会,对我省属于同一产业链的两个及以上的同质性展会,整合后展出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超过整合前最大规模展会展出面积50%的,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培育的展会项目。支持大型展会稳定发展,对在我省举办、展览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的市场化展会,根据绩效情况给予一定奖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进高端会展项目

(六)引进知名品牌展会。积极引进能够推进我省产业发展的全国性、国际性品牌会展项目,重点引进“世界商展百强”“全国展览百强”等会展项目。对首次在我省举办的“世界商展百强”“全国展览百强”、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前三名的展会(党政机关举办的除外,下同),根据办展规模、运营成本、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给予主办方不超过500万元的奖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引进高端国际会议。对首次在我省举办有参会代表来自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参会总人数不少于2000人,省外参会代表不少于参会总人数的40%,且有不少于8人的境内外国家或地区现任副部级以上政府官员、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长江学者、世界500强中国区副总裁以上人员参加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不含党政机关工作性会议、联谊会及节庆赛事类活动,下同),根据会议规模、运营成本、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给予主办方不超过300万元的奖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展会品牌化发展

(八)鼓励参加国际品牌认证。鼓励会展项目和会展企业参加国际品牌认证,引导我省会展项目品牌化、国际化发展。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项目认证、成为UFI和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会员单位的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展会国际化发展

(九)加强会展项目国际宣传。加强展会的国际宣传推广,组织国际路演、海外宣传推介或投放国际主流媒体广告,提升品牌价值和国际影响力,提升国际参展商和国际专业观众的比例。对在我省连续举办四届以上的展会,组织国际路演、海外宣传推介或投放主流媒体广告等活动,给予主办方不超过30万元奖补;对国际参展商(含港澳台地区和外商投资及合资企业)比例达到20%的展会,根据办展规模、运营成本、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给予主办方不超过50万元奖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企业境外办展。鼓励我省会展机构到境外自办展会,带动我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对我省市场主体经立项在境外自行举办的展会,按照展会类别和举办地国家,分类分档以事后奖补的方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专业会展场馆功能升级

(十一)统筹全省会展场馆建设。统筹全省的会展场馆建设,结合市州的特色和优势,明确场馆定位,避免功能同质化和重复建设。推进长沙国际会展中心二期建设,打造以长沙国际会展中心为核心、全省中小型场馆为重点协调发展的会展场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会展场馆服务效能。支持专业会展场馆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提升会展场馆服务水平。鼓励会展场馆通过品牌输出、管理输出、资本输出等形式提高运营效益。支持现有专业会展场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能化改造,建设智慧场馆,优化场馆服务功能,提升参展观展舒适度。会展场馆智能化改造项目(不含场馆基础设施建设,不包括办公条件、娱乐设施等改造项目)完成后,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会展服务模式创新

(十三)鼓励展会数字化发展。引导会展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会展业态。支持办展主体在注册登记、审核认证、预约观展、商务服务、线上商城、交易统计等会展服务方面积极应用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新基建”技术,提升全流程会展服务能力,形成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办展新模式。(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动展会绿色发展。倡导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利用标准化模块化展具,推行“简约化、模块化、低碳化、安全化”的环保展台。全过程推行会展活动绿色环保和节能减排,支持无纸化展会、可循环绿色展装、绿色交通出行、展览垃圾回收等新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会展专业人才

(十五)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广泛招引全球高端、全国一流的会展策划、项目管理的会展运营团队,努力打造会展高层次人才“蓄水池”。对接湖湘服务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和“湖湘工匠”创建工程,完善人才跨境流动配套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会展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纳入“芙蓉人才”行动计划,给予落户、人才档案管理、人才公寓入住、子女入学等方面的绿色通道服务。依托高校、研究机构、商(协)会和龙头企业等,建立湖南会展专家智库。(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会展人才培训。充分发挥会展领域的商(协)会、企业和高校优势,构建“政、校、企、协”会展从业人员联合培训机制。通过重点展馆和品牌会展项目,开展校企联合实训,促进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支持UFI、ICCA等国际组织、国家级和省级商(协)会、企业和高校为我省会展从业人员举办高端会展职业培训,支持依规依程序成立湖南省会展研究院或会展经济促进中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会展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会展活动协调机制。建立全省会展活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做好展会报批备案、安全生产、展品通关、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市场监管、卫生防疫、应急处置、知识产权保护和境外人员参展等工作,协调解决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组织重大会展活动的实施保障。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工作机制,提升会展业的政务服务和公共保障能力。建立市州、县市区分级响应机制,根据会展规模不同,由市、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联合或由县级部门提供会展保障服务,确保会展现场安全、有序、高效。(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贸促会、长沙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会展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展品商标专利版权侵权追溯和举报投诉受理快速处置机制。加强会展行业信用监管,加大对虚假宣传、商业欺诈、恶性竞争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信用档案、违法违规等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会展行业市场秩序。依法允许入境展品提前备案,以担保方式放行,展品(ATA单证册项下的除外)展后结转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予以核销,支持车辆等展品依法留购并给予展示交易便利,提高展品出入境通关效率,实施展会嘉宾和客商出入境便利化服务措施。强化会展服务商监管,加强出租车、网约车统筹调度。按照国家展览业统计调查制度,推进全省展览业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和行业分析报告。(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贸促会、长沙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会展业市场化进程。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展行为,减少财政出资和行政参与,对党政机关举办的展会逐步转为自求平衡或者交给社会力量来办。加强各类省级会展资金的统筹利用,建立展会支持资金财政补贴退坡机制。鼓励各市州结合当地特色,统筹资金支持会展业发展,创新市州会展业发展支持举措。(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充分发挥商(协)会作用。发挥商(协)会在政府和企业间的纽带作用,加强会展行业自律。利用商(协)会优质资源,协助做好会议展览项目的引进、培育和招商招展工作。研究分析会展业发展情况,参与会展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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