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精神,着力构建以“3433”为重点的现代服务经济体系,实现服务业提质增效、倍增发展,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和市财政局印发了《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加快把宁波打造成为“一带一路国家会展名城”和“长三角工贸展览之都”,加大会展业扶持力度做出了明确。
1、对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新办展期不少于3天且未获取市本级其它相关财政资金的市场化展会补助标准:贸易类展会以展览面积8000平方米补助32万元为起点,每增加2000平方米增加补助8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消费类展会以展览面积12000平方米补助23万元为起点,每增加2000平方米增加补助3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中,前4年(届)按核定补助金额全额补助,后3年(届)分别按核定补助金额80%、60%、40%递减补助。对在七、八月份举办的展会,按当年(届)展会的展览面积核定补助金额上浮10%。对之前按甬展办发〔2017〕1号文件补助期未满的原有展会和本办法发文之前已向宁波国际会展中心确认办展档期、交付定金的首届将新办展会,可参照甬展办发〔2017〕1号文件给予过渡性补助一年(届),以后按本办法标准接续补助至期满。同一市场主体举办同一题材的展会一年补助一届次。
2、鼓励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市本级政府性展会转向市场化运作,从转向市场化举办之年起前三年(届)参照本条款第1项按展览面积核定的补助标准每年(届)分别给予2倍、1.8倍、1.5倍过渡性递减补助,以后视作并参照新办的市场化展会补助标准继续给予补助。
3、对国家级、全国性的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以及注册地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国内知名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企业在宁波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经贸类、学术类及专业性等市场化会议,且未获取本市各级其它相关财政资金的,以住宿四星级标准及以上饭店300间夜数补助6万元为起点,每增加100间夜数增加补助3万元;住宿达到500间夜数及以上的,按上述标准给予两倍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展会配套举办的会议不予补助。
4、对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以会展为主营业务、年营收已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年营收比上年每增长20%一次性补助20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
5、对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补助期已满且展览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规模性展会,贸易类和消费类展会分别按当年(届)展览面积核定补助金额的50%、25%给予奖励。同一市场主体举办同一题材的展会一年奖励一届次。其中,贸易类展会展览面积未达到30000平方米,以历届补助最大展览面积为基准,每增加2000平方米给予20万元展览面积增量补助,每年(届)最高不超过80万元。
6、对注册落户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展会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新引进市外已获得UFI认证的展会来宁波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在补助期内按届另给予20万元奖励。对符合补助条件并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会议项目,每次另给予15万元奖励。
7、对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总部来甬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培育引进重大会展项目、设立“会展基地”、与对口地区会展业合作、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会展行业会议等相关活动,推动智慧会展发展、生态绿色搭建等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其它重要事项,可申报“一事一议”资金补助,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其中,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期间的会展项目,除合约要求之外,不再同时享受第1、2、3、5、6项相关政策。
8、对宁波国际会展中心服务工作实施年度目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每年度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
9、保障支持会展项目事务管理,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加强和保障会展业发展招展引会及营销推介相关工作。
具体的会展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知将于近期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