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那么,新修订的广告法对会展行业将产生哪些影响呢?
新广告法对会展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一、对展会自身推广类广告将产生较大影响
纯大多数展会都有专门的预算,用于展会项目本身的推广。以往在各类硬性广告中,会展行业适用频率较大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将被全面禁止。此外,新广告法还明确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用于广告推广。
此外,较多会展组织方在投放展会广告往往还喜欢引用数据,比如“上届展会接待观众总数达**万人次”、“预计本届展会成交额将达**万人民币”等。新广告规定:对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新广告法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
在处罚上,根据新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一般情节,罚款额度从1994年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费用的1到5倍,调整为广告费用的3到5倍,起罚点大幅提升,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罚200万元。
二、对展会现场广告资源或会刊广告资源的经营管理
在对外推广上会展组织者扮演的是广告主的角色。但展会现场的经营和管理上,会展组织者又是广告经营者。
新广告法实施之后,会展组织者应该更加重视展会现场的墙体、户外、电子显示屏、活动背板、易拉宝、横幅......以及展会官网、门票、会刊等广告内容的监管。特别是药品、保健品及医疗器械类展会的组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