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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红利 会展企业尚未受益
发布时间:2013-09-24  更新时间:2013-09-24  作者: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导储祥银  点击次数:4836

  为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央决定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试点于2012年首先在上海市设立,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安徽、福建(含厦门)、湖北、广东(含深圳)等省市,2013年8月扩大到全国。

  为保障改革顺利推进,确保税制改革真正惠及企业,真正促进产业发展,中央做了很好的顶层设计和周到安排。2011年,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和财税〔2011〕133号四个文件,对营改增的具体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改革过程中需要解决和处理好的一些关键(系)问题做了细致安排。上海2012年税改实践证明,税改行业的税负确实减轻了。据《文汇报》2013年4月17日署名文章报道:“截至2013年2月底,上海共有16.4万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全市区域内合计减税约200亿元”。由此可见,营改增企业税负减轻效果还是十分明显的。

  不知何种缘故和何人倡导,会展有幸被选中成为试点行业。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会展行业营改增可以享受三个方面的税收优惠:第一,享受3%-6%的低税率,会展行业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算方法,税率为6%;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算方法,征收率为3%(财税〔2011〕111号)。第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1号)。第三,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合理扣除(财税〔2011〕110号)。

  笔者在去年北京税改试点前和2013年8月改革推向全国后对上海、北京会展企业进行了专题调查。结果是,税制改革对会展企业税负降低效果不太明显,与税制改革之前相比,会展企业承担的税负不但没有减轻,甚至还加重了,名义税率有所提高,实际税负大幅增加。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改革尚处于试点阶段,更多服务行业和众多会展服务环节所处领域还没有被全面纳入改革范围;税改前北京、上海已经对会展行业采取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与地方政策和中央政策还有待于进一步衔接;某些政策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细,会展行业财务管理和结算习惯也需要根据税制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

  上海会展企业反映,税制改革实施后,企业税负降低的效果不明显,甚至还略有增加。分析原因有二:一是涉及会展业上游产业链的大部分行业未被列入本次税改范围,直接成本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少,基本不能抵扣;二是有些预付、代付款项不能及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等项目结束后,按照实际发生额开具,影响了当期抵扣。

  北京自2012年9月开始试行管改增税制改革。试改前调查中,会展企业表现出来的更多的是担忧:担心北京地方会展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中央的认可,不能延续;担心税改优惠政策因缺乏会展行业的具体细则而不能落实。

  根据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和京地税营〔2005〕578号文件规定:展览可以扣除展览场馆租赁费、展台搭建费、参展人员食宿差旅费、参展展品运输费、展览内容宣传广告费、广告印刷品印刷费等后交纳营业税;会议可以扣除会议场租费(含会场布置费)、受托方参会人员食宿差旅费后交纳营业税。调查中企业反映,对于不同活动类型和活动规模,这类抵扣一般占会展收入的40%-70%。如果北京的政策不能沿袭,那么会展企业的名义税率将增加0.5个百分点,税负增加9.1%;而实际税率将增加2.8-4.35个百分点,税负增加82%-364%。而且,增值税采取的是价外税,企业的税负就更加重了。北京试点期间,经过北京国际会议展业协会、北京地税、北京国税和北京市财政的共同努力,初步达成一个默契,即通过企业申报,原来的抵免政策还可以继续执行,但只是口头转达,没有形成文字。2013年8月以来,随着营改增试点由省市推向全国,北京会展企业被告知,北京地区会展抵扣政策没有被认可,会展企业必须按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而且,北京试点期间享受的六项抵扣中只有场馆租赁费和搭建费可以减免,其他必须补缴,还要交纳滞纳金。会展企业原来的担心成为现实,会展企业没有享受到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会展企业税负实实在在地加重了。

  改革红利应当普惠,应当惠及民生,促进发展。会展行业营改增税改已经由试点省市推向全国,会展行业营改增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的关注和足够的重视。会展业界、研究机构、会展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认真研究会展行业的特殊性,妥善解决会展企业因税制改革而税负加重问题;落实财税〔2011〕110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会展税改实施细则,明确将会展行业纳入国税认可的可抵扣行列,承认地方减免办法规定的减免项目,统一、规范全国各地方的会展抵扣项目;落实财税(2011)131号文件精神,实现“提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作为地方临时补救措施,也可以动用税改准备金对会展企业予以补偿,研制实施细则,明确抵扣项目,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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