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烟台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10月15日施行。该《办法》规定,会展活动实行年度计划和备案制度。展览举办单位需在每年6月和12月将拟在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举办的会展计划书报送举办地的县市区会展主管部门。县市区会展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拟办会展信息在其公务网站公布。如果会展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单位和会展场馆方要在开展20日前向公安部门申请安全许可。举办单位在市区举办展览且净展出面积达到7500平方米(含)或展位在300个(含)以上的需到市商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