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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办展资格审批放宽
发布时间:2010-11-22  更新时间:2010-11-22  作者:  点击次数:3570

中国贸促会、商务部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将出国办展纳入行政许可、工商、海关、外事等综合管理体制的框架。

该《办法》修正本依照行政许可法,对出国办展项目审批的条件、依据、受理和审查程序、期限以及批准项目的通报、公示、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审批机关的义务和权限,引入综合执法体制,把出国办展纳入行政许可、工商、海关、外事等综合管理体制的框架。

《办法》要求,出国办展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组展单位应当向中国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项目申请,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贸促会负责协调、监督、检查组展单位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制止企业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开展出国办展活动,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务部负责对出国办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组展单位的条件显然有所放宽,应当具备的条件修改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册3年以上,具有与组办出国办展活动相适应的经营(业务)范围;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具有向参展企业发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通知书的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办法》还明确了项目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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