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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会展严禁“挂羊头卖狗肉”
发布时间:2010-11-01  更新时间:2010-11-01  作者:  点击次数:3564

近日,从合肥市商务局了解到,《合肥市会展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最新出炉,从规定来看,主要对准会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场地举办展会。会展部门表示,讨论稿将尽快修订,然后报市政府和法制办审定,正式公布尚需时日。

今后企业要申办会展,可能要从老底查起,对企业的背景详细备案。承办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能够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经营主体,同时应具备与所承办展会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管理体系和组织结构。未经批准,冒名其他单位“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或者为“支持单位”的,一旦抓到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目前该讨论稿正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承办单位须在举办展会活动6个月前,向市会展办报送展会项目申请书,承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函件或证明,及展会具体实施方案。承办单位不得再以转包、分包等形式委托其他单位办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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