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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给会展业立法 展会不能随便办了
发布时间:2010-06-10  更新时间:2010-06-10  作者:  点击次数:3699

为规范会展行业行为,促进会展经济健康发展,哈市拟制定《哈尔滨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会展承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展会前到工商、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未登记擅自举办会展活动最高罚3万。

  会展活动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在举办展会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到工商、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境外企业、组织到本市举办会展活动以及涉台性质的会展活动,须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审查、批准。

  会展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开展30日前,持资质证明、会展实施方案、场馆租赁合同、登记审批手续等相关材料,到市会展办公室备案。会展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盗用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办展;不得骗取参展商参展费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会展活动登记手续;不得虚报冒领会展业专项资金;不得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会展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对参加经营性展会的参展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并与其签订参展合同,并在会展举办期间对参展商的参展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会展办公室报告。同时在会展现场设置投诉处理接待处,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市工商、公安、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同一场馆、场地举办同一类型的展会,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在处罚方面,会展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未对参展商资质进行审查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擅自举办会展活动,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发布广告、招商招展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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