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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展览活动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09-07-22  更新时间:2009-07-22  作者:  点击次数:4270

第一条 为增强展览项目审核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我市会展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义乌市展览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展览活动申办程序(《义乌市展览活动申办流程图》查看):
(一)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向场馆单位申请预留展览场地。
(二)取得展览场地预留证明后,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向市会展办报送展览活动材料。
(三)市会展办将拟提交联席会议审核的展览活动情况摘要通报相关部门。
(四)召开联席会议,对申办的展览活动进行审核。
(五)联席会议作出审核决定,由市会展办下文批复,并将批复文本抄送相关部门。
(六)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凭市会展办批复,与场馆单位签订场馆租赁协议书。
(七)签订场馆租赁协议书后,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到市工商局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手续。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及时将审批文本复印件一份送市会展办存档备案。
(八)办妥各项审批手续后,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开展招展招商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会展办牵头召开,市工商局、公安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主要对展览活动举办单位的资质、展览活动的可行性、展览活动的主要内容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通知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到会进行陈述,并就有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决定形成后,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2009年2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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