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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型出国经贸展览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13  更新时间:2009-07-13  作者:  点击次数:72253

贸促展管〔2007〕2号  


各组展单位:
    为了加强对大型出国经贸展览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2000〕76号)以及新修订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贸促展管〔2006〕28号)文件精神,经商务部,贸促会制定了《大型出国经贸展览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七日
大型出国经贸展览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出国经贸展览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2000〕76号)以及新修订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贸促展管〔2006〕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出国经贸展览活动是指经贸促会批准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组展单位参加同一展览会且参展规模较大的出国经贸展览活动。
    第三条  贸促会展览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展单位开展大型出国经贸展览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各组展单位应严格按照《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贸促展管〔2006〕28号)的要求开展各项大型出国经贸展览活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维护国家形象和整体利益,遵守有关外事纪律,加强协调,统一行动。
(二)遵守赴展国有关办展活动和展品管理的相关法规。
(三)严禁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参展。
(四)注重参展实效,防止片面追求参展规模。
(五)禁止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维护和创造规范有序的出展经营秩序。
(六)统一展位设计风格,突出中国参展的整体形象。
(七)统一对外宣传,统一向我驻外使领馆汇报筹展和参展情况,并在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下,就可能出现的“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政治问题、“法轮功”问题和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统一向博览会当局和有关方面进行交涉,妥善加以解决。
第三章  组委会制管理
    第五条  根据有关展览会的特点以及各组展单位的实际参展情况,对部分大型经贸展览活动实行组委会制管理。
    第六条  实行组委会制管理的展览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制展览会”)名单:
(一)拉斯维加斯国际汽车零部件展览会
(二)拉斯维加斯国际礼品及消费品展览会
(三)拉斯维加斯春季国际鞋业展
(四)拉斯维加斯秋季国际鞋业展
(五)国际五金工具展览会(原芝加哥五金工具展览会)
(六)纽伦堡春季国际玩具博览会
(七)法兰克福国际汽车零部件及设备展览会
(八)科隆应用天地国际博览会(原科隆五金工具国际博览会)
(九)巴黎汽车零部件及工艺装备展览会
    第七条  贸促会展览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各展览会未来发展情况对组委会制展览会名单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组委会制展览会由已获贸促会批准该项计划的组展单位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组展单位不得私自组团参加组委会制展览会。
    第九条  贸促会展览管理办公室可根据组展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对组委会制展览会的组织实施单位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  参加同一组委会制展览会的各组展单位应联合成立组委会(名称为“XXX展览会中国组委会”)。
    第十一条  各组委会应建立由成员单位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并推选一家成员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有关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各组委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提出的总体要求开展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组委会章程及其实施细则。
(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全体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参展事宜。
(三)尽可能统一申请并合理分配展位。
(四)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展位收费标准,避免不合理收费或压价竞争现象发生。
(五)确保各成员单位的展品安全及时运抵展览会现场。
(六)规定各成员单位组织展位数量的最低限额。
(七)展览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对组委会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贸促会展览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组委会制展览会中方参展事宜统一由组委会出面协调,各成员单位不得自行与国外展览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或办事机构联系,不得接受国外展览会主办方强加给中方组团单位的任何歧视性条款。
    第十四条  参加组委会制展览会的各成员单位自行报批展览计划。在报送人员复核时,还应提交经组委会讨论通过的办展实施方案。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国展位分布情况。统一申请展位的,提供各成员单位展位分配方案。
(二)展位设计及施工方案。
(三)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和国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组展单位(含组委会成员单位和其他组展单位),一经查实,贸促会展览管理办公室视情况对其作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批准第二年该项计划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其参与的其他大型出国经贸展览会计划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贸促会于2002年3月20日印发的《关于对大型出国经贸展览活动加强管理的实施意见》(贸促展管〔2002〕1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贸促会展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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