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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七措施支持举办会展活动
发布时间:2022-01-10  更新时间:2022-01-10  作者:  点击次数:5964

按照《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行动纲要》,为进一步打造东南会展高地,提升展会市场化运营水平,支持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我市展会举办,吸引更多展会来榕举办,根据《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2019〕118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综〔2020〕1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会展业现状,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缩短展会活动审批期限

举办会展所在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到办展申请后,文件处理各个环节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72小时),6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的审批意见。商务、卫健、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政务勤务工作,保障我市会展业正常运行。

二、对延期举办的展会给予资金支持

因突发疫情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延期举办,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展会,资助资金标准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单个展会资助增幅不超过50万元。

三、提高自主创办本土展会的补助标准

鼓励本市会展企业自主创办本土展会。新创办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级展会,补助标准从原每平方米6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100元,补助相关事项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本土展会要求施行。

四、加大展会招揽奖励力度

鼓励围绕我市16条重点产业链,招揽产业链上下游相关展会来榕举办。对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奖励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原有招揽奖励基础上再增加30%,单个展会招揽奖励增幅不超过20万元。

五、给予办展防疫补助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举办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资金补助条件的展会,给予展会主(承)办方每平方米5元的防疫资助,单个展会防疫资助不超过20万元(据实核拨)。

六、给予政务勤务保障资助

对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举办的规模以上(3万平方米及以上)展会,每场给予展会主(承)办方20万元的政务勤务保障资助。

七、优化会展业营商环境

(一)展会主(承)办方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及报批等工作。

(二)鼓励有关单位不收取展会根据防疫要求所需场地的费用。

(三)各有关单位不得向展会主(承)办方以任何名义指定防疫、安保、广告等执行单位。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举办的展会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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