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商[2007]110号)
各分局、市(县)工商局:
为加强我市商品展销会的管理,维护展场秩序,规范展销行为,保护举办单位、参展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第503号令和国家工商总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加强商品展销会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举办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应具备办展资格,并在招商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招展,发布广告,举办商品展销会。
二、在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到市工商局市场分局登记;在其他区(市)县举办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商品展销会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2、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
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合同及场地消防合格手续;
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含消费者投诉解决办法);
5、两个以上单位联办商品展销会的,需提交联办协议书;
6、外地企业到大连举办商品展销会的,需提交异地核转通知书;
7、占用人行道、广场等举办展销会的,需提交城建部门临时占道经营批准证明;
8、国际性展销会,需提交大连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名称中含“中国”、“全国”性展会,需提交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文件;
9、药品展销会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GMP认证、GSP认证等材料;
10、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展销会需提交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
11、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展销会登记坚持申请在先原则;对“十一五”期间大连市会展业发展指导目录中“鼓励和扶持的会议展览项目”优先受理登记;对限制类展览项目应由市展览办出具同意举办函方可受理登记。
五、商品展销会名称应包含行业类别,并与展销范围相一致,对展销会名称与展销会内容不符的,不予受理。
六、举办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应与场地出租方签订场地使用合同,与参展商签订展位使用合同。外地企业来连举办展销会,应明确在办展期间和展会结束后消费者投诉解决办法,或在场地使用合同中明确场地出租方对消费者投诉负连带责任,否则不予受理。
七、登记机关在收到举办单位提交的商品展销会登记材料后,即时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填写的表格是否正确,符合规定的经受理人员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当场颁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展销会开始前,举办单位应将参展商的基本情况报登记部门备案;展销会结束后应将展会期间的基本情况报监管部门。
九、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此规定,工商部门按照国务院503号令第六条第二款处理。
十、我市举办单位需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分局办理异地核转证明。
十一、展销会监管实施区域监管。在大连星海会展中心、大连世博广场展馆以及星海广场举办的展销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展览业管理所监管;其他由辖区分局组织监管。
十二、市局对登记的展销会,在颁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信息通知到所属辖区工商分局,辖区工商分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现场监管。
十三、监管部门对举办的展销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具有《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展销会是否与登记内容相一致;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2、检查参展商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展销假冒伪劣商品,是否存在侵权等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3、负责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纠纷;
4、负责在展销会后对展销会举办情况进行书面评估,并于展销会结束后五日内上报市局市场分局。主要包括:展销会基本情况、现场检查及处理情况和建议等。
十四、对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违规一次的,给予黄牌警告,作出书面检查;违规两次的,取消三个月内办展资格;违规三次的,取消在大连地区办展资格1年;违规四次以上的,取消在大连地区办展资格。
附件:1、商品展销会不受理通知书
2、商品展销会评估报告表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