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统发〔2006〕11号
第一条 为掌握展览业的发展状况,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确保展览业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在本市及在省外、国外举办展览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
第三条 市统计局负责展览业统计方法制度的制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大连市委员会负责全市展览业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展览业企业及其它组织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安排专、兼职的统计人员,建立展览业统计台账。
第五条 展览业统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
(二)分析、整理统计调查情况,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三)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监督企业政策和计划实施,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展览业统计资料。
第六条 统计报表按照下列程序报送:
(一)展览统计对象按照大连市展览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负责向市贸促会报送统计报表,一式二份。
(二)市贸促会汇总统计报表,并及时向市统计局抄报。
第七条 根据不同情况,统计报表分为下列几类:
(一)反映全市展览业总体情况的大连市展览业综合表;
(二)反映展览主办(承办)单位每次办展情况的调查表;
(三)反映展览主办(承办)单位经营情况的年报表;
(四)反映专业展馆经营情况的年报表
(五)反映专业展馆签订展览场地合同的备案表;
(六)反映全市境外展览情况的调查表。
第八条 调查表(展览主办(承办)单位)在每次展会结束后15日内将报表报送至市贸促会(展览办);专业展馆签订展览场地合同的备案表在每季度末30日前报送市贸促会(展览办);年报表在年后30日内报送至市贸促会(展览办);综合表在每季后10日内由市贸促会(展览办)报送至市统计局。
第九条 展览统计对象应当配合展览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地完成展览业统计业务。
展览统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经济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违反统计制度规定,擅自变更统计方法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制发统计报表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