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 >> 福建省
促进福清市工业产业展会发展的扶持奖励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10  更新时间:2022-01-10  作者:  点击次数:6262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港口工业强市知名度,体现城市综合实力,通过举办工业产业展会活动,带动产业上下游沟通和供销对接,逐步完善产业链配套,有效促进产业升级,特制定以下扶持奖励措施。

一、支持展览举办

(一)展览补助条件

1.补助对象:在福清市注册且纳税的展览机构、工业企业或福清市工业类行业协会(只奖励其中一家单位,展馆经营主体除外);

2.展览类型:以促进工业产品供销对接为主题,组织工业产业上下游供销商到福清对本地工业产品进行现场考察、定货等活动。

3.展览规模:在福清市举办三天以上(含3天),规模不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国际性、国家级或区域性展览。

(二)展览补助标准

1.展位补助

每平方米补助60元,室外展览面积按实际面积30%计算。如举办国际性展览的,境外展位每平方米资助100元,港、澳、台地区的展位按境外展位标准补助。

展览举办单位每引进一家全球500强企业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产商(本市以外),每平方米额外补助150元参展费用。

每届展览的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场租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展览项目,在展位补助基础上,按照实际场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届展览的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会议举办

(一)会议补助条件

1.补助对象:在福清市注册且纳税的展会机构、工业企业或福清市工业类行业协会(只奖励其中一家单位,展馆经营主体除外);

2.会议类型:在福清市举办、以促进工业企业供销上下游对接或产业链招商为主题的大型会议;

3.会议规模:必须符合在福清市纳税的酒店实际会期达1天及住宿2晚的要求。

(二)会议补助标准

1.国际会议:境外参会人数达到20人的,按境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补助400元,港、澳、台地区参会人员按境外参会人员的标准补助。

2.国内会议:国内参会人数达到100人的,每人每天补助130元;超出100人部分,按每人每天补助150元。

三、支持招揽展会

招揽国际性、国家级展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对招揽的单位(含工业企业、工业类行业协会)予以奖励,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编人员、展馆除外。

(一)招揽展览奖励标准

对展览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5万元。每增加5000平方米,奖励15万元。招揽展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招揽会议奖励标准

1.国际性会议: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参会人数达到10人的,按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参会人数,每人奖励300元;

2.国家级会议:省外参会人数达到50人的,按省外的参会人数,每人奖励200元。

3.区域性会议:参会人数达100人以上的(本市以外企业和人数占30%),按本市以外参会人数,每人奖励100元。

招揽会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备案及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一)备案

在展会日提前30日以上填写《福清市工业产业展会备案表》(详见附件1)向主管局报备,由市工信局评估认定。举办方系规上工业企业的,须经所在园区、镇(街)批准。此外,举办单位还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举办展会活动相关审批手续。

(二)申报

展会结束后30日内正式申报。向市工信局提交《福清市工业产业展会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和所需材料。未报备和逾期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补助。跨年度的展会,以展会结束的年度计算补助年度。

五、其它事项

(一)国际性展会:是指参加展会的境外法人、组织、个人或者受其委托并以其名义参加展会的境内法人、组织、个人的数量达到总数的20%以上。国家级展会:是指以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协会名义举办的,省外参加展会的企业和人员数量达到参展企业和人员总数的20%以上。区域性展会:是指本市以外参加展会的企业和人员数量达到参展企业和人员总数的30%以上。

(二)一个展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按照该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参会人数进行核算;同一个展会项目,既举办展览又召开展中论坛等会议的,可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的补助;已享受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其它扶持政策的展会项目,不得同时享受本扶持政策补助。

(三)本措施中提到的展览场租费用是指展览租赁展览馆场地的费用,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会议室租赁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等其它费用。

(四)因举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主办、承办、执行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包括罢展、闹展或其它重大事故),或者以虚假、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或展览场地租金补助的,将追回已拨付补助,不再享受福清市工业产业展会补助资金。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本措施规定的各项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追回相应款项,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据联合惩戒有关规定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

(五)本试行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由市工信局、市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

原文链接:http://www.fuqing.gov.cn/xjwz/zfxxgk/zfbmxxgk/zfjzfzcbm/fqssfb/fdzdgknr/gzdt/202111/t20211124_4252228.htm


上一篇: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3月1日起施行
下一篇: 四部门:支持福建对台会展交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