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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1-21  更新时间:2010-01-21  作者:  点击次数:913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的管理,确保健康、有序地开展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展览局〔International Bureau of ExpositionsBIE;以下简称“国展局”)是设在巴黎,在《国际展览会公约》框架内协调管理和批准举办世界博览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本办法所称世界博览会(以下简称“世博会”)是经国展局注册或认可,由某一国家政府主办,有多个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参加的国际性大型展示活动。世博会分为注册类世博会〔展期通常为6个月,每5年举办一次〕和认可类世博会(在两届注册类世博会之间举办,展期通常为3个月)。

第三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代表中国参加国展局工作,负责中国参加国展局和世博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涉及重大事项,由贸促会商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后报国务院。

第二章 参加国展局工作
第四条 中国派三位代表参加国展局全体大会。其中,首席代表一人,由贸促会一位负责人经国务院批准后担任;代表二人,由外交部、商务部商贸促会后各派一人担任。
根据中国申办或举办世博会工作需要,经贸促会、外交部、商务部协商后,可授权其他部门或省市的有关人士在特定时期内作为国展局中国代表,并按规定办理核批手续。

第五条 首席代表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展局和世博会相关会议和活动,对国展局和世博会事务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表决立场;对各部门、各地参与国展局和世博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代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配合首席代表开展相关工作;参加国展局和世博会相关会议和活动,经授权后行使投票权、表决立场;对中国参加国展局和世博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中国与国展局的正式联络方式为:(1)首席代表或代表经授权致函国展局;〔2〕通过中国驻法国大使馆向国展局发照会。

第七条 贸促会负责与国展局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处理相关事务,缴纳会费及有关费用,通报中国参加国展局和世博会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同有关部门协商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八条 贸促会负责国展局官员访华相关事务、中国代表团参加国展局会议和有关活动的协调、安排。

第九条 国展局中国代表竞选国展局有关职位,应报由贸促会商有关部门审批,必要时报国务院审批。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和国展局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部门、各省市如需派员参加国展局的培训和工作,应商贸促会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国内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承办国展局活动,应向贸促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贸促会考察,征求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审批。批准后,由贸促会协调和管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申办世博会
第十二条 申办世博会是国家行为,举办世博会的申请由中国政府向国展局提出。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承办世博会,应向贸促会提出书面申请,贸促会会同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考察、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申办世博会后,贸促会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后,提出成立申办委员会的方案并报国务院审批。
申办委员会对各项申办工作做出决策、决定,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力量争取国内外支持。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省市涉及申办世博会的重大事项应向申办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举办世博会
第十六条 举办世博会是国家行为。中国政府获得世博会举办权后,交由地方政府承办。

第十七条 贸促会适时提出成立世博会组织委员会的方案,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世博会组织委员会是世博会组织工作的领导机构,协调相关政策和工作方案的拟定和实施工作,协调各地区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参展事务,推动落实中国政府邀请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参展,就世博会筹备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作出决策,确定注册类世博会中国政府总代表或认可类世博会中国政府代表。

第十八条 注册类世博会中国政府总代表和认可类世博会中国政府代表,由贸促会和世博会承办地政府商有关部门提出人选报世博会组织委员会确定或变更,在世博会相关事务中对外代表中国政府,根据世博会组织委员会的部署和国展局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定期向世博会组织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应事先与贸促会协商。

第十九条 世博会组织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世博会承办地党政负责人担任,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贸促会参与执行委员会的决策工作。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由承办地政府和贸促会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世博会组织委员会批准后,参与执行委员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在世博会组织委员会领导下,执行世博会组织委员会相关决策,定期向世博会组织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反映筹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协调本地有关机构开展工作,承办组织委员会交办事宜。

第二十条 对涉及筹办世博会的重大事项或活动,各部门、各省市应通过贸促会与国展局联系;对一般事项或活动,各部门、各省市应在联系国展局后及时向贸促会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除中国政府申办并经国展局批准外,任何部门或地方不得举办名称与“世界博览会”、“世博会”相同或近似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展局的名称、标志及中国申办、举办世博会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标志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有关单位授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五章 参加世博会
第二十三条 贸促会会签有关部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组织中国馆参加注册类世博会和部分认可类世博会。
注册类世博会的中国馆政府总代表或认可类世博会的中国馆政府代表由贸促会一位领导担任,代表中国政府与世博会举办国政府联系。
展出结束后,贸促会向国务院呈报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贸促会商有关部门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可委托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组织中国馆参加部分认可类世博会。
经贸促会同意,中国馆组织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中国馆政府代表,代表中国政府与世博会举办国政府联系。
中国馆组织单位应及时向贸促会通报工作情况。展出结束后,中国馆组织单位向贸促会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省市参加世博会的活动,应事先征得中国馆政府总代表或中国馆政府代表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贸促会负责解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OO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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