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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08-04  更新时间:2009-08-04  作者: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点击次数:24691

京地税营【2005】578号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业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朝地税营【2005】8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展览组办单位取得组展业务收入后计算营业税应交税营业额允许扣除范围,除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第五条已明确的项目外,允许同时扣除实际规定代付的参展展品运输费、参展展商展览内容宣传广告费及其广告印刷品印刷费。
       二、中介服务机构受托代理组办会议,允许其依照合法受托合同或协议,以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代付的会议场租费(含会场布置费)、委托方参会人员食宿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200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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