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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展位搭建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07-22  更新时间:2009-07-22  作者:  点击次数:5468

为进一步规范展位搭建工作,提高展会布展和服务水平,提升我市展会档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展位分类
展位分标准展位和特装展位。
1、标准展位:指使用统一材料、按规定标准模式搭建的展位。
2、特装展位:指对光地展位进行特殊装修设计搭建的展位。
二、标准展位的搭建
1、标准展位统一由场馆单位搭建,各参展企业不得擅自拆装改动。如有擅自拆装改动的,一经发现,场馆单位有权恢复原状,其产生的费用和后果由参展企业自行承担。
2、参展企业不得对已搭建的标准展位擅自进行改建、嫁接;禁止在铝材、展板上钻孔、打钉;严禁私拉乱接灯具及其它用电器具。
3、禁止在标准展位内擅自粘贴。如确需在展板及展架上粘贴KT板、万通板或及时贴类宣传品,先用宽透明胶带铺底后,再在上面粘贴。
三、特装展位的搭建
特装展位参展企业可委托场馆单位或其它单位设计特装布展方案,委托场馆单位或拥有特装布展资质的企业施工搭建。展位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装修工程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和以下规定:
(一)设计要求
1、特装设计以简洁通透、节约环保为原则。
2、特装设计图纸尺寸统一以mm(毫米)为单位标注。
3、特装展位统一限高5米(净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54m2的可放宽到7米),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顶,确保消防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器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
4、展台设计、施工方案在消防和结构上要确保安全可靠,所有结构应与展台自身主体结构连接,严格在展馆天花板、梁、柱、围栏或各种专用管线上吊挂、捆绑。
5、所有特装展位的设计与施工,其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展位边线。
6、各展位在通道侧的墙体,不能采用全封闭围墙形式,通透面积不少于40%。
7、所有展位不能遮挡、阻拦展馆消防器材,距消火栓正面1.5米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二)材料要求
1、所有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环保标准,严禁使用有害物质限量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装修材料。
2、所有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严禁使用未经阻燃处理的木板和布料等物品作装修用料。
3、须使用与标准展位材料不同制式的材料进行设计与装搭。
4、所有公共视线范围内的背板(包括相邻展位之间外露部分的背板)都必须作修饰处理,不得将内部结构框架外露。
(三)用电要求
1、电气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2、电线应采用难燃护套线或难燃铜芯线(ZR-BVV),严禁使用花线或铝芯线;横跨展位内通道的线路应用过桥保护;电线需穿过地面、地毯或暗敷设在装修物内的,要使用套管保护(金属管、难燃塑料管)。
3、单位自带的电箱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所有电箱的安装位置,须设置在展位靠通道一侧明显易操作及安全的位置。
5、单相回路负荷不可超过2kW,超出2kW则按三相电源平均分配负荷。
6、选用的电箱总开关额定电流值须与申报的开关电流值一致,严禁隐瞒申请用电的电流值。
7、广告牌、灯箱、灯柱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日光灯等镇流器应采用检验合格的电子产品。
8、筒灯、射灯、石英灯等灯具,须与展品、装饰物等保持30cm以上的距离,并应安装接线盒,电线不准外露。
(四)施工管理
1、特装布展方案提交展会举办单位会同场馆单位审核,通过审核后,持《特装布展施工方案审核意见表》,交纳施工保证金、施工管理费、电源点等相关费用,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领取施工证后,方可进馆施工。
2、施工单位须严格按审批确认的方案施工布展,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向场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3、施工时,须将《施工许可证》贴在展位明显、便于检查的位置,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
4、所有装修施工材料必须在工场预先制作构件并做好表面装饰处理,然后在展馆内进行拼装,展馆现场只能对拼接缝作修饰处理,严禁喷漆或油漆(包括有刺激性气味的剂液);每个施工单位必须自备吸尘设备,尽量减少施工粉尘。
5、严禁在现场使用切割机、电锯、电焊机等易产生大量粉尘和噪音的工具。
6、严禁在展馆地面、墙身或柱面钻孔、打钉、使用黏胶物或双面布底胶带固定地毯或其它地面覆盖物;胶带和残留标记须在撤展时一并清除。
7、使用非难燃材料的,应经过防火处理;未经阻燃处理的材料不得进馆。
8、由于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施工,对展馆建筑物及展馆设施造成的一切损害,其修复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9、在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规施工行为的,场馆单位可口头警告或发出《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须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保证金管理
为加强对特装展位搭建的管理,维护搭建秩序,实行预收特装展位施工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于进场施工前规定时间内向场馆单位交纳2000元—10000元的特装施工保证金;展会闭幕办妥撤展手续后退还保证金余额。
四、附则
1、本规定由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2009年2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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