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经济开发区关于支持会展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1-08 作者: 点击次数:32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无锡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一镇五园”整体战略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快无锡国际会展产业园建设,全力推动经开区会展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据《无锡经济开发区太湖湾科技创新带政策实施细则及其管理办法》,主要从支持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支持培育专业展会、支持本地消费类展会做大做强、支持本地重大节庆消费类活动发展、支持展会参加认定认证、支持举办专业会议、支持引进知名会展企业及发展壮大、支持会展人才建设、鼓励场馆改造提升及重大展览和会议“一事一议”等十个方面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本细则规定的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经开区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采取事后资助或奖励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经开区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申请本细则第六条政策的申报单位放宽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同一项目获得的市、区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第五条 申报单位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其申报项目还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聚焦经开区“333+5”现代产业集群及五大产业生态圈产业发展,支持引进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
(一)支持条件
1.项目已纳入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进出口经理人》发布的世界商展100强名单、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发布的全国展览100强名单或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国际会议名单;
2.新引进展览项目约定在经开区内举办不少于两年;新引进国际会议项目约定在经开区内举办不少于两年,或不少于三届。
(二)支持标准
1.对新引进的世界商展100强项目,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引进全国展览100强项目,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引进的国际会议项目,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培育专业展会。支持符合经开区“333+5”现代产业集群及五大产业生态圈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展会,对符合条件的新落地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培育期资助。
(一)支持条件
1.项目为新落地经开区的展会项目(即未在经开区举办过或仅在经开区举办一次,尚在培育期的展会),要求在经开区专业展馆举办,且展览面积折合9m²标准展位数(以下简称标摊)不少于300个;
2.项目为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的、鼓励围绕经开区“333+5”现代产业集群及五大产业生态圈相关产业方向的专业展会;
3.补贴以三年为周期,单项目三年后不再进行补贴。
(二)支持标准应按照租赁场馆举办展会面积进行分档计算
1.申请贸促会会展业补贴的展会,可按照每个标摊最高100元进行叠加补贴;
2.积极培育展会,支持展会扩大规模,展会较上年度增长的展览面积可按照每个标摊最高300元进行奖励;
3.单个展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
4.本项支持条件与关于支持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的奖励就高进行补助。
第八条 支持本地消费类展会做大做强,打造城市消费新地标。对在经开区专业展馆举办的消费类展会给予场租补贴。
(一)支持条件
1.展会项目在经开区专业展馆举办;
2.承办单位为在经开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
3.展出内容以民生消费类产品为主题,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览面积折合标摊不少于300个。
(二)支持标准
按照每个标摊最高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展会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本地重大节庆消费类活动发展。对在经开区专业展馆举办的消费类节庆活动给予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
(一)支持条件
1.活动项目在经开区场馆举办;
2.承办单位为在经开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
3.活动内容以民生消费品(美食、服装等)主题,具有良好的展示效果,对区域经济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支持标准
1.按照其实际投入场租及搭建费用的4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的30%给予资助;
2.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万元;
3.取得市、区其他途径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额外进行补贴。
第十条 支持展会参加认定认证。支持展会、机构参加认定认证,对经认定为“经开区品牌展会”的展会,或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或机构给予奖励。
(一)支持条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即可)
1.展会项目获年度“经开区品牌展会”认定;
2.展览或机构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
(二)支持标准
1.对经认定为年度“经开区品牌展会”的展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或机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举办专业会议。支持在经开区内举办专业会议,对定期在经开区内举办、符合条件的专业会议给予资助。
(一)支持条件
1.在经开区专业会议场所举办会期2天(含)以上、参会嘉宾200人(含)以上的专业会议(国际会议可适当放宽);
2.由5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不含)以上,与会人数10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10%(含)以上。
(二)支持标准
1.专业会议按照其实际投入场租费用的40%(不高于400元1人)、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的30%给予资助,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
2.给予项目会议住宿100元/间/夜(三星级及以上会议酒店)的补贴;
3.每届专业会议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际会议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新注册会展企业。对于本年度在经开区设立从事会展业务且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具体条件和标准:
1.当年主营业务开票收入超过500万元,给予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80%、最高30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开票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经开区外会展项目收入占比达30%(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地方经济贡献50%、最高60万元奖励;
2.鼓励会展企业发展壮大。对注册落地经开区的会展企业,在经开区连续举办符合条件的同一会、展项目3届(含)以上, 标摊总数(参会人数)持续增长,申报上年度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且同比增幅20%(含)以上,给予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10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会展企业走品牌化路线。对经开区会展企业首次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注册成为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会员、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会员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会展企业经营贡献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会展人才建设。具体条件和标准:
支持经开区内会展企业、会展协会开展专业人才培养,对新取得注册会展经理(CME)、注册国际会议经理 (CIEP)资格证书的经开区会展从业人员,给予培训费50%的一次性奖励,每人不超过1万元,同一年度培训资金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展览场馆持续提升展馆软硬件服务。具体条件和标准:
对展览场所为提升服务进行的设施设备改造及相关软硬件系统的升级进行补贴,按照相关成本的最高40%给予补贴支持,每年度单场所最高补贴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展览和会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具体条件和标准:
“一事一议”展览和会议项目数不超过全年展览和会议补助 项目数的10%,“一事一议”展览和会议项目增加补助部分,原则上不超过补助标准的100%。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已申请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奖励的项目,不得申请专 业展会培育期资助项目、专业展会场租补贴项目以及专业会议资助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招商中心依据本细则编制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招商中心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1.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2.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3.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4.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
5.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计划。确定资助计划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7.依据经开区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招商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区级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不得通过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等行为重复申报项目。因政策允许,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招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四条 招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招商中心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报单位、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招商中心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申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收回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专业展馆,是指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以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以为专业展会提供场地等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的永久性建筑物,其名称可以是会展中心、展览中心、博览中心、会议中心等,室内展览总面积不低于1万m²(以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专业展会,是指在固定或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由主办者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通过展示促进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推广、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招商中心承担。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