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从税收征管方面支持本地会展业发展。日前,广州市地税局出台《关于广州市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确从2008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将会展业营业税适用税目从“服务业-租赁业”全额征税调整为按“服务业-代理业”差额征收营业税。
据《新快报》报道,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此次出台会展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从优化广州市会展业税收环境等角度出发进行的调整。该政策是对广州市会展业发展的极大支持。
三项调整
1.明确会展业务属于代理行为,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广告费、交通费等之后的余额;
2.明确组办单位从事会展业务,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列举费用。并将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账;
3.明确会展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结算。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可扣除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所列举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否则可延至下一纳税期扣减当期计税营业额,直至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