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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出台两大重磅政策促会展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9-11-18  更新时间:2019-11-18  作者:  点击次数:14417

10月31日,宝安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印发《宝安区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宝府〔2019〕54号)和“关于印发《宝安区会展业资金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宝规〔2019〕17号)。两大重磅政策对宝安区未来会展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径进行了精准规划和扶持。

推动深圳国际会展中心早日成为全球一流会展承接地

《宝安区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是充分发挥现代会展业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及提升城区综合品质的带动作用,营造开放、专业、便捷、高效的办展环境,争取深圳国际会展中心早日迈入全球一流会展承接地。

《意见》明确了会展业在宝安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其战略定位为:把会展产业作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性产业,把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作为高新技术交流、高端产品销售、国际贸易合作的重要平台。积极引进培育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优质展会,汇聚全球信息流、技术流、商品流和人才流,推进会展业与工业、科技、商务、旅游、文创、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

培育宝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新的增长点,打造湾区时代宝安乃至深圳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其发展目标是:争取在3年内引进国内外知名主办机构10家以上,引进培育规上会展业企业50家以上;到2021年实现会展业直接收入和衍生收入分别达到50亿元和400亿元;到2022年实现年度累计展览面积500万平方米,累计接待观众500万人次。建成以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为核心的5平方公里会展核心圈、10平方公里配套服务次核心圈及40平方公里现代服务业协同发展圈。

《意见》提出宝安会展业的发展路径是:加快形成深圳会展产业集聚区域、加快打造深圳高端会展品牌、整合资源激发市场活力、建立健全会展管理服务机制。

打造会展产业核心区域:高标准建设深圳国际会展中心,在试运营期间承接宝博会(智博会)、大湾区工博会两场活动,争取中国海洋经济博览会永久性落户。引进培育会展龙头企业,重点吸引世界一流会展企业落户宝安;布局与会展“强关联”的智能制造、研发检测、高端消费等驱动产业;依托深中通道、空港、海港、轨道等区域性交通枢纽,打造与会展业紧密联系的会展商贸、国际物流、临空经济、电子商务及文创旅游等产业集群。形成“展在城中、展城一体”的高质量产城融合发展格局,把宝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一流品质和城市服务能力的会展都会。

完善住宿餐饮购物旅游等配套区域:在会展中心新场馆引进具有世界风味的国际化餐饮旗舰店、国内知名连锁餐饮机构、专业配餐机构;在福永、福海、沙井分别选择具有一定基础的街区改造、提升、建设一批特色美食街,提供完善餐饮服务保障。建设有品位、差异化的精品酒店群,加快招商-华侨城高端酒店群建设,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商务型、常住型、会议型、连锁型、公寓型等各类精品酒店,争取3年至5年新增1万间以上各类客房,满足各类会展人群的住宿需求。推进福海、福永、沙井等特色商业圈建设,规划布局一批高档次大型商业综合体,提供优质购物体验。在深圳国际会展中心周边的福海桥头古村、立新湖环湖绿道、福永凤凰古村、凤凰山、新桥清平古墟、沙井海上田园、西乡西湾红树林湿地公园等特色景区开通交通专线,打造集休闲、娱乐于一体的会展旅游服务片区。

做强周边现代服务业协同区域:利用空港和会展辐射优势,鼓励现有物流企业积极开展城市配送、会展物流等特色物流业务,支持物流企业购置匹配展品运输的物流装备、建设展品配送物流中心。支持设计、广告、会计、法律等专业商务企业在会展中心周边区域设置分支服务机构;鼓励金融与会展融合发展,支持金融机构为会展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覆盖到会展企业。

引进国内外品牌展会:拓展对外会展交流,深化与德国汉诺威、新加坡及香港、上海等国内外知名会展城市合作,联系对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会展组织、国家级会展行业协会,积极引进国内和国外品牌展会,争取各大商会、行业协会、国际品牌展会移植到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举办。

鼓励各类专业展会:鼓励宝安区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社会团体、研究机构等各类组织举办有规模的产业类、消费类的专业展览会、博览会。支持制造业企业举办推动高端制造、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产品展、设备展,支持湾区新技术产品展示中心(工业展览馆)、满京华·IADC国际艺展中心等场馆开展小型专业展会、主题论坛等活动,集中展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成果。

培育本土特色展会:与福田区会展中心错位发展,协同互补,高质量举办深圳本土大型展会。继续培育支持宝博会、智博会等宝安特色展会。鼓励会展项目按照UFI、ICCA等国际通行标准进行运作,加大对获得UFI、ICCA认证的展览项目培育和奖励力度。鼓励企业运用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引入绿色、低碳设计,创新会展模式。

引进优质会展企业及相关配套产业:大力引进会展龙头企业,重点吸引世界百强的国际国内会展集团以及港澳台地区知名会展企业在宝安区设立区域总部、办事机构。培育发展专业会议服务公司、目的地管理公司、国际会展组织和机构,鼓励各类商务服务主体、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会议展览服务。

鼓励混合所有制会展企业:鼓励优势会展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组建国际会展集团,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会展领军企业。支持中小型会展企业开展合并、重组,走联合发展道路,提高办展能力和经营能力。支持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资本、场馆运营、组展企业等多方参与的会展企业实体。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会展行业协会完善会展行业标准、经营准则和会展企业资质评定标准,开展会员企业资质评定。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做好信息发布、交流座谈、行业培训、沟通协调、咨询服务等工作,为承办知名国际展会的行业协会提供办公场地支持。

提高场馆使用率:加强文娱体产业合作,鼓励使用会展设施举办晚会、大型演唱会、体育赛事等热门活动。定期在登陆大厅等人员集中区域开展主题鲜明的公益、警示、热点推介、政府形象展示等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国际会展中心场馆的地标影响力。

完善办展组织保障机制:配合市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建立多级联动、部门联动的会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实行多部门并行工作,无缝对接,高效完成办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推动上级部门积极争取大型展会进出口政策、签证政策等国家政策支持。设立区会展办,全面负责牵头推进会展业发展和行业管理的各项事务,牵头会展业发展政策、战略规划的制定,并负责具体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促进宝安区会展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加大会展人才培养引进:大力引进会展策划师、会展设计师、会展高级项目经理等会展高端人才,将宝安区引进和培养的高端会展人才纳入区人才政策保障范围;鼓励对策展人员的创新激励,提高展会主创团队积极性。

提升会展公共服务水平:制定安保、交通、消防等相关保障预案;优化管理服务,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建立标准化权责清单,将举办展会涉及的区级审批、备案事项纳入区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受理;加强展馆内通讯网络建设和信息化支持,以会展政策咨询、会展信息发布、会展企业和场馆展示、网上会展等功能为重点,优化会展场馆整体软服务,建设一站式宝安区会展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做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制定《宝安区会展业资金扶持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宝安区会展业扶持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每年从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会展业扶持资金;争取上级部门对宝安会展业的政策支持、规划支持、管理支持、基建支持和资金支持,推动宝安区会展产业快速发展。

九大条款为会展业发展提供完整的资金扶持

《宝安区会展业资金扶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除第九条是附则外,其他八条都对宝安区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资金扶持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一条 引进大型展览:对在宝安区举办、单日展览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活动,对超出10万平方米的展览面积,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综合补贴,单届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总计不超过3届。

第二条 支持专业展览:对在宝安区举办、日均参观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各行业专业展览,按总参观人数每人5元的标准给予综合补贴,单届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总计不超过3届。本项补贴与第一条可同时申请。

第三条 促进企业成长:对新落户宝安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会展类企业,按其落户首年年度会展营业收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会展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会展营业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品牌认证:自本细则颁布实施后,在宝安举办、并首次获得深圳市会展主管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承办执行方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注册在宝安的会展类企业,自本细则颁布实施后,首次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引导产业集聚:对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会展类企业10家以上,且入驻会展类企业年营业收入总和达到1亿元的会展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方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符合上述条件园区第二年入驻会展类企业年营业收入总和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方50万元的管理奖励。

第六条 完善交通配套:对经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在重点展会期间提供交通专线、微循环交通服务的企业,按其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交通补贴。

第七条 保障重大活动: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重大活动,以及宝安产业发展博览会(宝博会)、深圳国际智能装备产业博览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的展览,按照《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给予奖励,资助资金在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 建立备案制度: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均为事后补贴或奖励,申请扶持的各类展览、会议活动均应于举办前180天向区会展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客观原因无法提前180天备案的,在办理备案时提供情况说明;第三条、第五条不受第八条条款要求限制。

《实施细则》不受申请主体纳税限制,实际资助资金按备案情况和当年预算计划统筹安排,如超出预算计划滚动下一年拨付;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宝安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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