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缘起于中国衡器协会为规范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对协会会员制定的一些行规行约。却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对行业协会定位、职能、发展方向等问题的探讨。该案例不仅为其他行业协会敲响警钟,也将促使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与行业协会相关的政策、法规。当各部门制定的文件、法规如有相抵触之处时,让企业能够找到及时、有效、明晰的政策依据。
中国衡器协会秘书长刘晓华表示,他没有想到,中国衡器协会成了“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被认定为“经营”,大多数行业协会赖以生存的路子就被堵死了。
协会办展成了经营者
2006年7月20日,中国衡器协会向全国衡器相关单位下发了一份文件,要求“各会员单位每年只参加一次专业性的衡器展览会,其他综合性的展会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参加”、“凡参加中国衡器协会主办的‘2006中国国际衡器展览会’以后又参加其他专业性衡器展览会的会员单位,‘2007中国国际衡器展览会’将不予安排展位”。
这一纸通知,让全国衡器工业信息中心在沈阳组织的展览会受到影响,有些单位因此要求退展。该中心认为中国衡器协会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将中国衡器协会诉至当地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6月,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国衡器协会理事会败诉,并认定该协会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所谓“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的是,“只有中国衡器协会才能主办国际性专业衡器展览会,这是由于国际科技会展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特别限制。在国际性专业衡器展览会市场上,除中国衡器协会主办的2007中国国际衡器展览会外,参展者和参观者别无选择。”
同时,由于中国衡器协会“向参展者收取费用,开据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法院更是认为其身份为“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发票成为问题的焦点
“法院之所以判决中国衡器协会为经营者,关键在于该协会办展使用的发票与公司使用的发票是相同的。”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专家委员会主任张经说。
中国衡器协会副秘书长王燕华说:“行业协会办展使用税务机构提供的发票其实不恰当,但目前又没有其他种类的发票可用。”而这体现了中国目前专为非政府组织设立的财政手续不健全。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市场管理部主任王永刚表示,财力不济成了不少行业协会的最大压力,而举办一些展览会、交易会是协会解决经费很重要的合法路径之一。还有协会负责人表示,行业协会办展览是否属于经营活动,关键看其对利润的利用,如果利润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就不属于经营活动。
行业协会生存的困惑
中国衡器协会秘书长刘晓华认为,行业协会不是经营者,而是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他说,中国衡器协会作为民政部登记的社团组织,并不是经营实体。举办展览会,也只是协会职能之一,不能称其为“经营者”。虽然民社发[1995]14号文件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是国务院办公厅已在今年5月13日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文件要求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赋予了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的职能。
其次,法院一再强调的衡器协会举办展览会,收取了费用,开具的是“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才开具此类发票,因此判定中国衡器协会为“经营者”。其实这也是由于现行工商、税务法规还存在很多漏洞,国家还没有把行业协会看作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对工商、税务法规逐步完善,使行业协会在进行服务性收费时,能有专门的税务发票,而不是只能与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等企业混用同一种发票,使其法人实体的性质受到质疑。
再则,既然中国衡器协会不能算“经营者”,那么称其为“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更是无从谈起。中国衡器协会举办国际性展览,取得了国家科技部的资质批准,且取得国家科技部或商务部授予举办境内国际展览会资格的单位还有很多,因此不能说其具有“独占地位”。既没有“独占地位”,又不能称之为“经营者”,中国衡器协会被判为“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在太过牵强。
对于此事,我们认为,行业协会为规范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对协会会员制定的一些行规行约,本身无可厚非,但具体到利益问题,可能欠缺考虑。对其06年7月的一纸文件怎么看都觉得别扭,是协会要生存,需要资金来源,但若真仰仗起自己的这点资本来限制一些事情,怕是不合适的。还记得今年的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的那件糗事,宏观通胀背景下竟要引导行业大涨价,真是不知死活,被认定非法也就自然而然了。行业协会是个非营利性组织,其主要责任是什么要明确,不过政策方面对这类潜在生存条件相应的指引自是需要尽快出台。这么来看,问题显现倒是一件好事,对今后行业协会具体动作是个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