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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申办全国性(国际性)展览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04  更新时间:2022-03-28  作者:  点击次数:97836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2008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和调动全市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申办全国性(国际性)展览项目,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参照其它城市经验,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长沙市申办全国性(国际性)展览项目奖励暂行办法》下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日

 
 
长沙市申办全国性(国际性)展览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一、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申办全国性(国际性)展览项目奖励(以下简称“申办展览项目奖”):
(一)为长沙市成功申办全国性、国际性(包括港澳台地区)市场化运作的巡回展览会、博览会、展示会、订货会、会议、论坛等展览项目(以下统称“展览项目”),并经市会展办确认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报人”)。
(二)申报人申办的展览项目必须达到申报起点规模,事前在市会展办备案登记,接受全程监督,并在长沙成功举办。
(三)申报人既可以是展览项目承办人,也可以是牵线搭桥人,可以是一个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是数个单位或个人。
(四)申报范围:2008年1月1日以来在长沙市成功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展览项目。
 二、奖励标准
以申办展览项目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会展规模按照参加会议展览面积、展位数量(国际标准展位)、专业观众(国内、国外)数量划分:
(一) 展览面积10000—2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与展馆租赁合同为准,下同),展位数量(国际标准展位,下同)500—1000个,专业观众(以报到注册或电子门禁数据为准,下同)5000—10000人,国外观众(以报到注册、电子门禁或海关入境数据为准,下同)500—1000人;有影响的国际性和全国性节庆或论坛参会人数500-1000人(以报到注册为准,不含单位部门之间或企业内部会议、论坛及各类赛事,下同),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15万元;
(二)展览面积20000—50000平方米,展位数量1000—2500个,专业观众10000—30000人,国外观众1000—3000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25万元;
(三) 展览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展位数量2500个以上,专业观众30000人以上,国外观众3000人以上,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40万元。
对与我市会展管理部门签订委托申办全国性、国际性展览项目的,其奖励标准按上述标准提高5万元。
(四)已从所申办的展会相关机构方获得佣金的,不得申报奖金。
 三、奖励程序
(一)出具申请证明。符合申请奖励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必须在展览项目完成后半年内,持申办项目正式批复或合同原件、申办项目承办方案、与展馆租赁合同、展览项目总结书、申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营业执照原件等相关资料,到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领取和填写《长沙市申办全国性展览项目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
(二)如申报人既有展览项目承办人,也有牵线搭桥人的,申报时必需附奖金分配方案。
(三)审核。市会展办初审后,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四、奖金来源
由市财政每年在中介人奖励专项资金中安排,作为申办全国性、国际性展览项目的申报人奖励资金。
 申报人获得奖金后应当依法纳税。
五、其他
(一)专业从事申办全国性、国际性展览项目的非公职人员申办展览项目的,其申办展览项目奖金发给单位。
(二)对申办展览项目申报有争议的,由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联合协调解决。
(三)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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