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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展览会申办条件和程序
发布时间:2010-05-14  更新时间:2010-05-14  作者:  点击次数:4234

一、市政府举办展览会的条件
需由市政府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展览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法律、经济、民事责任的实体;申办企业具有办展资格。
(二)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公司)作为主办、承办、协办单位。
(三)对宁波支柱产业或服务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四)必须有市级职能部门(含市级开发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或县(市)、区政府作为承办单位或责任
部门。
(五)展位数原则上逾1000个。
二、申办展览会需提交的材料
(一)有关单位对展览会举办的同意批文。
(二)主办单位的批文。
(三)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四)举办展览会的申请报告。
(五)展览会实施方案。
(六)展览场馆预约证明。
(七)对外招展招商函样稿。
(八)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三、申办展览会程序
(一)需市政府首次申办、主办、联合主办、承办的展览会,由市级责任部门向市政府书面请求,经市政府会展办提出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向国家
(省)有关部门发函申办或下达批文,并由市责任部门落实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需市政府继续申办、主办、联合主办、承办的展览会,由市级责任部门向市政府书面请求,经市政府会展办提出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市政府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函申办或下达批文,并由市责任部门落实相关手续办理和展务安排工作。
(二)需市政府协办、支持的展览会,由市责任部门向市政府书面请求,由市政府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三)在我市主办的涉外经贸展览会(带“国际”字样名称)向市外经贸局申报、审批,并报市政府会展办备案。外省、市来我市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应事先征得市外经贸局同意。贸促会系统单位举办的
涉外经贸展览会由贸促会宁波分会申报、审批,并报市政府会展办备案。
(四)在我市举办的非涉外性展览会,由办展单位书面送市会展行业协会,由该会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会展办。经市会展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后,向市工商、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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