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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鼓励新建五星级饭店和展览设施及设立专业展览公司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11  更新时间:2010-02-11  作者:  点击次数:308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鼓励新建五星级饭店和展览设施及设立专业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廊坊市鼓励新建五星级饭店和展览设施及设立专业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会展旅游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005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本市城区内新建的前5家五星级饭店、展览设施和专业展览公司,并报市旅游局、市贸促会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五星级饭店、展览设施和专业展览公司,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地价款,除用于农民的安置、补偿费用以及上缴中央和省的费用外,市政府的纯收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奖励补贴;属于存量建设用地的地价款,除对原用地单位补偿外,市政府纯收益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补贴。
   第四条 五星级饭店和展览设施的人防费、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应缴费用70%的比例给予投资单位奖励补贴。经市政府批准,投资单位按标准自建人防设施的,不再缴纳人防费。
   第五条 新建的五星级饭店、展览设施和专业展览公司,其经营期间所缴纳各种税费的市本级留成部分,除教育附加费、社保费外,前2年由财政全部用于奖励补贴,第3年至第5年由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补贴。
   第六条 五星级饭店和展览设施免缴供水、供热增容费;从运营之日起3年内其用水价格执行工业企业水价;燃气增容费按建设成本收取。
   第七条 五星级饭店和展览设施的动力用电,包括电梯、水泵、电机、空调机组、工业用洗衣设备等,其收费按普通工业电价执行;对利用电网低谷时段电力,以电蓄冰制冷、电蓄热采暖方式调节室内温度的,其电价按普通工业用电平段电价的40%执行。
   第八条 对五星级饭店的电力报装增容,供电部门予以优先安排,落实双电源供电措施,并免收增容费。
   第九条 市政府建立展览业专项扶植资金,对2005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主办或承办400个标准展位以上规模且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展览,市政府给予办展企业组展费补贴。
   第十条 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建设五星级饭店可实行综合用地政策。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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