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 >> 广东省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11  更新时间:2010-02-11  作者:  点击次数:5383

(2005年5月19日 深工商市字[2005]1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商品展销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商品展销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0项;
  (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7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法律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申请书(原件1份);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原件1份);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原件1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法律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可在各工商分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消费品类展销会登记;
  (二)注册分局负责受理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消费品展销会由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二)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由注册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有效期在登记证内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登记后方可举办商品展销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年05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05月19日 (地方法规)
 


上一篇: 东莞市商品展销会管理暂行规定
下一篇: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发布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