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贸促支会,省直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反映。
附件: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国际展(博)览会,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加强我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它来源。
第三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四条 省贸促会负责提出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外经贸战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
第六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 支持我省企业参加国际综合性或专业性展(博)览会。
1.支持企业参展的展位费。费用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别给予补贴支持,一般补贴比例为50%-70%;重点展(博)览会补贴比例可达100%。
2.支持企业参展的公共布展费。公共布展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标准展位数量计算,一个标准展位公共布展费支持标准2000元,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000元,公共布展费合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公共布展费实际支出金额低于支持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支持。
3.支持企业为参展准备的宣传资料翻译及制作费。每家企业费用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4.对已得到其他相关办法给予上述费用补助的国际展(博)览活动,专项资金可以对其费用差额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出展组织机构工作经费给予适当支持。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从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中提取比例不超过5%的资金用于出展组织机构进行市场开拓、宣传、组织等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必要的实施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最近三年在湖南信用网上无不良记录。
第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企业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集中向省贸促会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材料。
(二)省贸促会对项目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通过后,按现行财政拨款渠道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九条 申请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3.项目参展通知复印件;
4.项目参展照片等证明材料;
5.申请展位费、公共布展费补贴资金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发票复印件;
申请参展宣传资料翻译及制作费补贴资金的企业还需要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翻译及制作费用发票复印件、一套宣传资料原件(宣传资料至少应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门和贸促会对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省财政厅除追回资金外,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取消以后三年资金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单位拒不接受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直至收回资金;同时取消三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单位如有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由省财政厅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05]59号)同时废止。
印发《关于加快浏阳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浏阳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浏阳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会展业是集商品展示交易、经济技术合作、科学文化交流为一体,兼具信息咨询、招商引资、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商贸旅游等多种功能的一种新兴产业。为加快发展我市会展业,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长沙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3〕1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会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本意见。
一、明确加快会展业发展的意义
会展经济已成为我市重要的经济增长点。通过拓宽“花炮节”等特色品牌会展,举办高新技术产业(如生物医药)和支柱产业的专业展会、新型展会,不断增强会展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努力打造品牌和龙头展会,将逐步扩大我市会展业参与国际性展会的比重,推动我市支柱产业做大做强。发展会展业,有利于充分整合和利用我市体育场馆以及商业网点等设施进行运营,同时带来巨大的物流、人流、资金流、信息流,加快繁荣专业商品市场,提升市场活力。
二、理清会展业发展的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区域性会展名城为目标,以区位优势、产业优势为立足点,以多种形式的会议、展览及大型赛事、演出活动为载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提高会展质量、档次和效益,延长会展产业链,大力推进会展项目的品牌化、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进程。
(二)总体目标。到2018年,力争使我市成为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设施现代化、项目品牌化、市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运作国际化、服务专业化,特色鲜明的区域性会展名城。
三、规范会展市场秩序
(一)建立准入制度。凡是我市在某一场所、一定期间内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实行商业化运作的论坛讲座、经贸招商洽谈会、科学技术推介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展示会、订货会、演艺、文化体育竞技赛事的重大庆典、节庆等活动,统一到我市会展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核准,实行会展准入制度。登记备案实行首到制,对同时(5个工作日内)申报同一内容展会的,通过评审或竞标的方式决定举办(承办)单位。
(二)规范运行机制。一是制定浏阳市会展管理办法,建立会展业服务标准体系,规范会展经营行为,提高会展服务水平;二是建立组展商、服务商、参展商、专业观众和消费者的纠纷调解与仲裁体系,维护会展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运行机制。
(三)加强行业协会管理。加强会展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建立联合核准制度。凡涉及会展申报事宜,由市会展办牵头,工商、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主动参与,联合办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核准手续。
(二)建立会展审批绿色通道。市会展工作办公室要协调公安、交通、商检、海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建立使参展商品进入浏阳的“一证式”快速审批通道。
(三)减免会展相关费用。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展会,展会期间的户外广告宣传等费用由市属各部门按核定标准实行减半收取。
(四)发展会展经济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支持申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大型展会,宣传浏阳会展环境,培养会展人才,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鼓励申办国际和国内有影响力的展会。凡能申办国际组织和国家有关部委主办的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展会,市会展工作办公室积极协助申办。申办成功后,市政府对申办者予以奖励。
(六)市会展办组织的本市相关企(事)业单位参加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市财政根据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一)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联线副主任,商务局、工业经济局、财政局、公安局、建设局、文化体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浏阳日报社、城市管理局、鞭炮烟花管理局、旅游局、广电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会展工作。会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内),由王辉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市商务局在职人员中选调,办公室具体负责会展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二)搞好配套服务。发改、旅游、城管、卫生、文物、园林、质监、交通、商检等部门要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切实解决会展工作的各种实际问题。对每次展会活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都要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为会展活动的顺利举办提供安全保障。
(三)加大宣传力度。市属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会展经济、会展企业、会展人才,传播会展信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