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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会展专项扶持资金
发布时间:2009-07-22  更新时间:2009-07-22  作者:  点击次数:6120

第一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及用途
第一条  从2008年起至2012年止,区财政每年划出2000万元设立会展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5年财政扶持期满后,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提交区政府研究下一步支持的措施。
第二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宣传和推介展览项目,奖励重点、品牌展览项目,鼓励创办和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展览项目,鼓励举办或申办国际性和全国性会议,鼓励知名展览公司办展以及会展业的基础性公共支出;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的方式进行资助。
第三条  本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二章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类别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分为以下四类:展会资助、行业形象资助、规模展会启动性支出资助、会展基础性支出资助。
第五条  展会资助是指对在我区创办或引进举办,进行商业化运作,能推动我区相关产业发展,带动我区第三产业发展并具有潜在发展前景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的专业展览进行资助。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 与顺德区强势产业相关的展会,如家电类题材的展会。
(二) 培育前景广阔的展会,如家具类、机械类题材。
(三) 有发展前景的初创展会是指在我区创办并永久在我区举办,具有发展前景的展会,例如与其他支柱产业关联性强的展会。
第六条  行业形象资助是指对我区会展业总体形象的推广、推介和宣传等活动进行资助。
第七条  规模展会启动性支出资助是指创办或申办全国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能在我区长期举办的专业展会而产生的启动性费用支出的资助。
第八条  会展基础性支出资助是指对我区会展业调查研究和规划、会展设施的维护以及其他基础性支出的费用资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市或区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展会资助及规模展会启动性支出资助。对在我区举办的展会资助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对在我区首次创办,对本区产业发展带动力强,选题与此前全区已有展会题材没有冲突,第一届规模达到200个标准展位(3米×3米),或参展企业达到150家(含)的,首届补贴资金30万元,一次性支付;
(二)对在我区创办,展位规模达到或超过300个标准展位(3米×3米),或参展企业达到200家(含),且每一届规模不低于上一届的重要展会,在其培育期(不超过5届)内,按每个标准展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展会的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不属于在我区创办,但首次在我区举办且展位规模达到或超过450个标准展位(3米×3米),或参展企业超过350家(含)的,的展会,在其培育期(不超过3届)内,按每个标准展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展会的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重要展会的成长性资助。对已过培育期的重要展会,其展位规模比上一届扩大10%及以上的,按实际增加标准展位每个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展会的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会展基础性支出资助。条件及标准如下:
政府所属展馆建成初期(投入使用3年内)的日常维护补贴,据实际情况每平米建筑面积补贴人民币80元-100元;
会展办委托相关机构做会展业咨询、调查、评估、规划等支出,标准据实际情况决定;
顺德区会展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标准视实际花费而定;
顺德区会展人才建设的相关支出,标准视实际花费而定;
其他基础性支出项目。
第十二条 行业形象资助。资助条件如下:
顺德会展网,作为对顺德会展业进行全面宣传的顺德会展办官方网站,应予以扶持;
由会展办或会展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的行业经验交流会、推介会、外出考察学习、培训研修等活动,应予以资助;
注册地为顺德的著名会展企业的展会获得省级以上的表彰奖励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对经认定的注册地为顺德的会展业门户网站,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评审办法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申请应当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由区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受理。每年由区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的资助申报通知,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助的审批程序:
(一)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在每年的11月20日之前向区会展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助的书面申请,填写《顺德会展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受理资助申请后,组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的,资助申请立项。
(三)区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对已经立项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提出下年度资助计划(包括资助项目和项目预算);
(四)区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将资助计划送区财政局进行复核;
(五)区财政局复核后,区会展业管理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将公示后的资助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六)区会展业管理办公室根据区政府批准的资助计划,对纳入计划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管;
(七)项目承办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向区会展业管理办公室提出拨款申请。由区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并将书面的审核意见送区财政局进行复核;
(八)区财政局复核无误后,按照资助计划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办单位。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检查
(一)举办展会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展会开幕日前30日到区会展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区会展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区财政局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区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和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督促,确保会展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如有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区会展业管理办公室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会展资助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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