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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07-22  更新时间:2009-07-22  作者:  点击次数:4743

(义政发〔200536号)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义乌市委、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5]5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宣传和推介展览项目,奖励重点、品牌展览项目(不含义博会),鼓励引进、创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展览项目,鼓励举办或申办全国或国际性会议,鼓励出国参展、知名品牌参展、知名展览公司办展,培养会展人才,奖励对会展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
第三条: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是会展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年度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报、会展专项资金支出的申请、使用审核。财政局是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机关,负责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和资金审核、划拨。
第四条:对举办专业展览项目(房产、以零售为主的展销会除外)的展览单位实施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展位规模达到200个以上(含)、500个以下国际标准展位的专业展览项目,每个展位补助200元;
展位规模达到500个以上(含)、800个以下国际标准展位的专业展览项目,每个展位补助260元;
展位规模达到800个以上(含)国际标准展位的专业展览项目,每个展位补助320元。
以上展览项目若由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主办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若由国际性著名展览机构、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若由多个单位参与主办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单个专业展览项目享受补助或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展会补助不超过三届。主办单位相同、内容及性质相似的展会视为同一展会。
第五条:对我市具有特殊或重大意义的展览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可由市财政安排专门的补助资金,补助金额不受第四条所述规模限制。
第六条:展会补助或奖励仅适用于在梅湖会展中心举办的专业展览项目,并按照承办单位会前申请、主管部门会中核实的原则认定。
第七条:对展览项目承办单位利用出国参展形式,宣传、推介所举办展览项目的,依据我市企业出国参展鼓励政策进行补助。
第八条:鼓励引进知名品牌参展,并对引进知名品牌参展的展览项目承办单位实施奖励。对全球500强企业、国家弛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商品、全国著名商号企业参展的,每引进一家给予500元的奖励;对省著名商标、省名牌商品、省知名商号企业参展的,每引进一家给予200元奖励。
第九条:组织10人以上的境外采购商团队参会采购的,参照义博会组团参会奖励政策,对组织者实施奖励。
第十条:对国家部门在义主办的全国性会议,予以承担一定的会议经费。
第十一条:在年终评比或重大会展活动结束后,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对实施补助或奖励的专业展览项目,梅湖会展中心在现行价格水平上减半收取场地租赁费用。
第十三条:梅湖会展中心要加强对会展资源的整合,举办同一行业的展会,原则上应间隔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各类补助、奖励由承办单位会前根据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项目及条件向市场贸易发展局、会展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市场贸易发展局、会展办对申请情况进行会中核实、会审,并对补助或奖励项目及资金安排额度提出初步意见,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后,由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财政局、审计局要切实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确保会展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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