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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20  更新时间:2009-07-20  作者:  点击次数:5087

会展办[2005]14
杭财企二[2005]1024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5]4号)的要求,为确保杭州市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合理和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与管理部门
       
(一)资金来源
       
根据杭政[2005]4号文件,市财政每年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作为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用于对我市发展会展业必要的扶持和支持。
       
(二)管理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是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
       
杭州市发展会展业协调办公室(以下称市会展办)是市政府会展业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编报我市会展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预决算以及对资金使用的管理;负责引进(申办)会展活动项目前期论证筛选和对我市会展奖励项目的考评与实施;负责我市会展业总体形象宣传及提出会展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经费的支出安排计划。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表彰与奖励支出
        1
、优秀会展项目奖励支出。
       
对当年在我市成功举办,影响大、效益好、国际化程度较高的自办或引进的会展活动项目,给予举办单位一次性奖励。
       
已享受政府其他资金扶持与补助的项目,只安排荣誉性奖励。
        2
、会展业表彰活动支出。
       
对我市发展会展业有特殊贡献的单位、企业进行年度表彰的支出。
       
(二)项目的引进与扶持
        1
、引进(申办)工作补助。
       
对为我市成功申办或引进国内外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展活动项目,当年的受益不足以消化引进或申办成本的,对支付引进或申办成本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视实际成本情况而定。
        2
、市政府确定给予扶持的特定项目。
对具有政府背景、难以完全市场化运作,同时又无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一定限额的补助。
        3
、培育性项目的资助。
       
对于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基础、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且尚在品牌培育期的成长性项目,经会展办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确定23年的品牌培育期,每年对项目的宣传、促销、包装、推广、招商给予相应的资助。资助的金额逐年递减。
       
(三)会展业的宣传推广
        1
、宣传推广活动。
       
用于为宣传推广我市会展业总体形象而策划实施的各类发布会、说明会、推广活动、媒体宣传和广告宣传等开支。
        2
、对外交流合作。
       
用于与国内外会展机构、行业组织开展交流、合作等支出。
        3
、宣传品制作。
       
用于制作杭州会展业宣传推广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编印相关出版物等。
       
(四)公共性支出
        1
、调查与研究。
       
用于杭州会展业政策性、规划性课题调研、行业统计调查等支出。
        2
、教育培训。
       
用于为培养杭州会展业人才而举行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的支出,对参加国际会展教育培训人员的相应资助。
        3
、行业评估。
       
用于为组织开展行业评估活动所必需的聘请专家及工作经费。
        4
、大型活动的公益性支出。
       
用于大型活动的基础性、保障性支出,以及政府采购会展服务的支出。
       
三、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
、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和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每年四季度,市会展办按照突出重点和效益优先原则,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制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市分管领导审定,并按规定程序审议批准后执行。
       
年度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上述审批程序报批同意后执行。
        2
、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的用款单位应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根据用款计划和拨付依据予以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专项资金当年如有结余,全部上交市财政。对于当年按预算已安排而实际尚未支付的项目资金,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10号)的规定,可继续办理拨付手续。
        3
、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应进一步制订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细则,包括表彰奖励的具体标准,引进和培育项目的考核管理要求等。
       
对单个会展项目的引进与扶持性资助,原则上以不超过30万元为限。特殊项目最多不超过50万元。
        4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市财政局、市会展办要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每年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政府。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反馈制度,进行绩效考评。
        5
、一旦发现有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局、市会展办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拨款、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处理。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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