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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会展业行业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09-07-20  更新时间:2009-07-20  作者:  点击次数:10631

 2006年2月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行业规范》的依据。为促进广州市会展业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行业共同权益和企业声誉,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广州市会展业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行业规范》。

第二条 《行业规范》的宗旨。在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州市会展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支持下,以建立会展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根本宗旨。

第三条  遵守《行业规范》的范围。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的所有成员单位和个人都应带头遵守本《行业规范》。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会议展览业有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亦应自觉遵守本《行业规范》。

第四条  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行业规范》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守则

    第五条  提高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水平,执行并自觉规范行业经营、服务、管理行为。

    第六条  提倡严格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建立和健全行业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  提倡学科学、学知识、学技术,不断提高全员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八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承担市场责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研讨、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九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律、严格依法经营,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行业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办展规约

    第十条  展览举办单位必须具有展览经营资格和相应的资质,具有一定数量的办展人才和资金实力。

  第十一条  各展览企业要自觉遵守展会审批(备案)、登记制度。凡在本市范围内举办各类展览会(含交易会、博览会、订货会、展销会),应有国家或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商会的合法正式批文(审批或备案),并分别向市(或省)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对外进行宣传、招商。凡需邀请主办、承办、协办单位的应事前征得有关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冒名侵权。

  第十二条  申办同类型新题材展会,该展览题材未曾在本区域内举办过,同等条件下,原则上先申请者获得优先举办权,同时申请的,通过竞标或评审的方式决定举办权。申办旧题材展会,该题材曾在本区域内举办过或与已办过的展会题材同类,如展期发生矛盾,则上一年已经在广州成功举办过该展览(指通过工商部门、协会和展览馆评估认为是成功展会)的申办单位具有优先权,后申办单位应当遵守本规范第十四条。提倡同类题材展会联合举办。

  第十三条  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展览企业合法权益,申办展会的名称,不得与本区域内他人正在使用的展会名称相同或相近(相同是指:展会名称的所有文字表述一样;相近是指展会名称中的地名和主题材一样,其他文字表达不一样),否则视为侵权。展会名称不再使用的,一般保留期为两年,全国性巡回展保留期为4年,从最后一届使用闭幕日起计算,期满仍未恢复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它单位可申请使用该名称。

  第十四条  整合展览资源,培育优质展会。在不同展馆举办同类题材展会间隔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举办与本区域内重要品牌展同题材的展会,举办时间与该品牌展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本区域内举办的博览会下设的专业展会,时间间隔和展馆安排原则与专业展会相同。对通过工商部门、协会和展览馆评估认为是优质的专业展会,以及获得国际UFI认证的展会和展览公司,给予优先登记备案,并优先安排展期,优先安排展馆。

  第十五条  组展单位的展位价格及场馆、场地的租用价格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明码标价,合理浮动,不得漫天要价或恶意压价,提倡有序竞争,实现双赢。

  第十六条  为维护广州展览行业形象,展会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应把展会的质量摆在第一位,采取多种措施保证专业观众的邀请。同时,为了维护大多数展览举办单位及参展商的利益,协会对不信守合同、招展说明不实、在招展宣传中诋毁他人展览项目、随意将没有经过确认的主、协办、支持(赞助)单位列入宣传范围;在招展活动中进行价格欺诈;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法侵占他人已经预定的展期、展会名称及展会其他知识产权,挤垮他人展会等违规行为接受举报,负责进行调查、调解、协调,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对严重违规者予以公示。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是维护企业利益和行业利益的社会团体,肩负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任,会员企业应自觉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响应协会提出的号召、倡议及各项工作部署。

  第十八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举办符合广州产业发展方向并具产业特色的专业展会和品牌展会,积极吸引国内外会展企业或机构前来举办各类会展活动。

  第十九条  建立展会评估制度。评估将依据国家商务部《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文件,结合我市展览业实际情况拟定细化的评估标准。被评定为当年绩效优良的展会或展览公司,协会将通过新闻媒体或有关渠道向外界发布,并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将获得行业保护,建议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展期,并在广州会展网上进行宣传等。

  第二十条  建立专业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国内外会展专家、学者以及业内成功人士,对本市展览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各会员企业应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展会举办单位和参展商的利益,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业内警告、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对严重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协会将联合市有关部门对其采取不予审批、不安排展馆、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621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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