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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展销会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16  更新时间:2009-07-16  作者:  点击次数:31294

(大工商[2007]110号)

各分局、市(县)工商局:

  为加强我市商品展销会的管理,维护展场秩序,规范展销行为,保护举办单位、参展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第503号令和国家工商总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加强商品展销会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举办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应具备办展资格,并在招商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招展,发布广告,举办商品展销会。

  二、在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到市工商局市场分局登记;在其他区(市)县举办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商品展销会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2、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
  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合同及场地消防合格手续;
  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含消费者投诉解决办法);
  5、两个以上单位联办商品展销会的,需提交联办协议书;
  6、外地企业到大连举办商品展销会的,需提交异地核转通知书;
  7、占用人行道、广场等举办展销会的,需提交城建部门临时占道经营批准证明;
  8、国际性展销会,需提交大连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名称中含中国全国性展会,需提交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文件;
  9、药品展销会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GMP认证、GSP认证等材料;
  10、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展销会需提交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
  11、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展销会登记坚持申请在先原则;对十一五期间大连市会展业发展指导目录中鼓励和扶持的会议展览项目优先受理登记;对限制类展览项目应由市展览办出具同意举办函方可受理登记。

五、商品展销会名称应包含行业类别,并与展销范围相一致,对展销会名称与展销会内容不符的,不予受理。

  六、举办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应与场地出租方签订场地使用合同,与参展商签订展位使用合同。外地企业来连举办展销会,应明确在办展期间和展会结束后消费者投诉解决办法,或在场地使用合同中明确场地出租方对消费者投诉负连带责任,否则不予受理。

  七、登记机关在收到举办单位提交的商品展销会登记材料后,即时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填写的表格是否正确,符合规定的经受理人员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当场颁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展销会开始前,举办单位应将参展商的基本情况报登记部门备案;展销会结束后应将展会期间的基本情况报监管部门。

  九、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此规定,工商部门按照国务院503号令第六条第二款处理。

  十、我市举办单位需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分局办理异地核转证明。

  十一、展销会监管实施区域监管。在大连星海会展中心、大连世博广场展馆以及星海广场举办的展销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展览业管理所监管;其他由辖区分局组织监管。

  十二、市局对登记的展销会,在颁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信息通知到所属辖区工商分局,辖区工商分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现场监管。

  十三、监管部门对举办的展销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具有《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展销会是否与登记内容相一致;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2、检查参展商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展销假冒伪劣商品,是否存在侵权等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3、负责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纠纷;
  4、负责在展销会后对展销会举办情况进行书面评估,并于展销会结束后五日内上报市局市场分局。主要包括:展销会基本情况、现场检查及处理情况和建议等。

  十四、对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违规一次的,给予黄牌警告,作出书面检查;违规两次的,取消三个月内办展资格;违规三次的,取消在大连地区办展资格1年;违规四次以上的,取消在大连地区办展资格。

  附件:1、商品展销会不受理通知书

  2、商品展销会评估报告表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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