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 >> 辽宁省
大连市关于实行品牌展会排期保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16  更新时间:2009-07-16  作者:  点击次数:31093

                   大展办发[20071

各办展相关单位,各专业展览场馆: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第十次代表大会的报告提出的:“有效整合会展场馆资源,精心培育会展品牌”,贯彻落实大连市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大连市会展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精心培育会展品牌,避免重复办展、多头办展、无序恶性竞争,保护会展知识产权,培育会展龙头企业,进一步优化我市会展发展环境,促进会展业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我市品牌展会实行排期保护。
   
一、品牌展会的资格审定。品牌展会必须为《“十一五”期间大连市会展业发展指导目录》中支持和鼓励类展览项目,并已在我市连续举办3届以上,往届展览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能代表和反映展示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该行业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影响力,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强权威性的展会。品牌展会的组展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能够向参展商和观众提供完善、规范的服务,按照《大连市展览业统计管理实施办法》,自觉报送统计报表。我市的品牌展会由市展览办予以资格认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根据以上条件的资格审定,以下11个展会为我市第一批品牌展会(按展期排序):

    1、中国国际建筑装饰材料(用品)展览会

2、中国大连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暨大连国际工业博览会

3、中国国际家具(出口)展览会

4、中国国际木工机械展览会

5、中国国际环境保护博览会(双年展)

6、中国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会

7、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

8、大连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

9、中国(大连)国际服装纺织品博览会

10、东亚国际旅游博览会

11、中国大连国际海事展览会(双年展)

以上展会自2007年开始,在我市现有专业展馆拥有排期的优先选择权,并给予3年排期保护。品牌展会的组展单位应在上年末确定展会展期,并不断提高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整合资源,强化服务,做强做大。

三、品牌展会开幕当日的前后各3个月内,各专业展馆不得同在名称、内容等方面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展会承办单位签订租场合同。如有展览项目的展期冲突,必须事先征得品牌展会主办或承办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报市展览办备案。

四、由于展会排期产生的争议,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的,可提请大连市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协调解决。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市第一批品牌展会简介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

 


上一篇: 关于印发《大连市展览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鲁迅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