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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13  更新时间:2009-07-13  作者:  点击次数:73905

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2001-12-05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对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管理,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见附件,以下简称《国办通知》)。根据《国办通知》精神,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25号)。上述文件的执行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但随着近几年我国展览业的迅猛发展,各地举办各类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数量明显增多,也出现了一些与上述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情况,超权限审批、非办展机构办展等现象时有发生。
  《国办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由外经贸部负责协调和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境内涉外展览市场,保障境内涉外展览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维护我对外形象及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商海关总署,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关于审批部门问题
  (一)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境外机构主办的,报外经贸部审批。对其中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须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单位主办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
  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由科技部审批;
  贸促会系统举办的,由贸促会审批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其中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
  (二)面积在100O平方米以下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可由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资格的单位自行举办,报相应的审批部门备案。
   (三)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举办对台湾出口商品交易会、台湾商品展览会以及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参加在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展览会、博览会,报外经贸部审批。具体事宜依照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外经贸台发第792号)办理。
  上文所列审批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或机构均无权审批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关于主办单位问题
  (一)政府部门
  国办通知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部门、省级和副省级市人民政府、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主办相应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今后各级政府部门应尽量减少参与各类办展活动。
  (二)其他主办单位
  上述政府部门以外的单位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具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
  (三)境外机构在华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我国境内有主办资格的单位进行。
  上述办展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均不得作为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制定并实施展览方案和计划,组织招商招展。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承办和协办等单位不得对外招商招展。除以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主办和承办单位等均不得以联合设立组委会或筹委会的名义招展。
  三、关于办展区域问题
  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主办单位可在境内办展。地方办展机构只能在所在省(市、区)内办展,不得跨省区办展。
  四、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名称问题
  (一)未经本文第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各类展览会均不得冠以“国际”字样。
  (二)地方主办单位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国”字样,可以使用地方性展览名称,如“(地区名)国际XX展览会”;
  符合下列条件的地方主办单位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核准后,可冠以“中国”字样:
  1、连续举办两届以上;
  2、上届展览会展出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
  3、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达到20%以上;
  4、国内参展企业来自除举办所在地省(市、区)以外的三个以上省(市、区),且其比例达到20%以上。
  五、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广告宣传问题
  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招商招展及其他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可信,与审批部门出具的批文内容严格一致。
  (一)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会刊等宣传材料中必须详细列明主办单位,并不得任意增减。
  (二)未经有关部门书面许可,不得将其列为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支持或协办单位。
  六、关于参展单位问题
  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参展单位应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责险能力的企业或机构。参展企业不得展出假冒伪劣或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未经批准,不得在展览期间零售展品。
  七、境外展品监管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并凭本文第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外经贸部批复的办展机构主办资格文件,办理展品验放及相关手续。
  八、对主办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在招商招展过程中有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以及在办展过程中有乱摊派或其他损害参展单位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外经贸部可暂停或取消其主办单位资格;对不具备主办单位资格而擅自办展,或盗用其他单位名称办展的,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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