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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部作为主办单位、支持(协办)单位参与各类科技展览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13  更新时间:2009-07-13  作者:  点击次数:72170

国科发办字[2001]236号
颁布时间:2001-07-15


部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求科技部作为主办单位或支持(协办)单位参与举办和组织各类科技展览会日渐增多。为进一步规范此类活动,加强管理,特制定《科技部作为主办单位、支持(协办)单位参与各类科技展览会的管理办法》,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部作为主办单位、支持(协办)单位参与各类科技展览会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00一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科技部作为主办单位、支持(协办)单位参与各类科技展览会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部作为产办单位或支持(协办)单位参与各级各类科技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以下简称展览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时,科技部可以作为展览会的主办单位:
  (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
  (二) 国务院各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主办,属全国综合性的、连续举办且影响较大的展览会,可酌情考虑,并从严掌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时,科技部可以作为展览会的支持(协办)单位:
  (一) 由国务院各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
  (二) 由国务院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以及中国科协等社团主办,且与我部业务工作紧密相关的,可酌情从严考虑。
  第四条  科技部参与主办的展览会,科技部领导可以作为组委会成员;部领导应邀出席展览会有关活动,由办公厅负责协调。科技部支持(协办)的展览会,科技部领导一般不出席。
  第五条  对邀请科技部作为主办、支持(协办)单位的展览会,一般不予经费资助。
  第六条  科技部作为主办或支持(协办)单位参与的展览会应由申请单位逐个申请报批。对科技部过去已批复的定期举办的展览会,也应由申请单位在每次举办前,重新提出申请,报科技部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展览会,由国际合作司商有关司提出建议,交办公厅审核,报分管部领导审定。
  (二) 在国内举办的综合性展览会,由发展计划司商有关司提出建议,交办公厅审核,报分管部领导审定。
  (三) 在国内举办的专业性展览会,由相关司商发展计划司提出建议,交办公厅审核,报分管部领导审定。
  (四) 以上对科技部作为主办单位的展览会的请示,由分管部领导审阅后,部长审定。
  部领导批准后,以科技部或办公厅名义办理回复文件。
  第七条  科技部牵头主办的展览会的审批程序:
  (一) 以我部名义牵头主办的国际科技展览会,有关业务司及事业单位一般应在每年年底以前将展览会计划及相关材料报国际合作司审核,并上部务会审议决定。
  (二) 以我部名义牵头主办的国内科技展览会,有关业务司及事业单位一般应在每年年底以前将展览会计划及相关材料报发展计划司审核,并上部务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科技部牵头主办的展览会,由相关业务司委托我部直属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按有关规定承办,不宜由业务司自生承办。
  第九条  以部直属单位、部主管的社团名义牵头主办的展览会,应以其单位注册登记的法人名称组织展览会活动,不得以科技部名义组织展览、冠名或从事招展等相关活动。
  第十条  由科技部相关司局按其职能审批的全国性技术交易会和国际科技展览会,不视同于我部主办或支持(协办)。
  第十一条  办公厅会同国际合作司、发展计划司将我部参与展览会的情况,在年底向部务会报告。
  第十二条  对外单位邀请我部作为主办或支持(协办)单位参与的类似会议(如论坛、学术报告会等)或有关科技活动,可参照此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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