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3年7月10日
第2 /2023号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展会平台,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总体方案》《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厅字〔2021〕26号),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展会”是指集展示产品、技术和服务、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摄影展、成就成果展、订货会、展销会;
(二)“展览总面积”是指直接用于展览活动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餐饮、办公、仓储及货物装卸等区域;
(三)“场地租金”是指由场馆向主办方实际收取、直接用于展览活动的所有场地的租金,不包括餐饮、办公、仓储及货物装卸等区域的租金;
(四)“宣传推广费用”是指在国内外报刊、广播、电视、户外媒体、网络媒体等传媒渠道上投放的展会宣传广告费用,费用应当产生在会展活动举行前九个月至活动举行后一个月内;
(五)“展台”是指展会上用于展示活动的结构单元;
(六)“展台数量”是指按照实际履行参展合同的展台净面积之和除以九平方米/个核算得出的展台个数,其中室外展台按展台净面积乘以零点五折算;
(七)“品牌展会”是指具有领先地位和重要影响力,其名称、标识或者其组合形式形成独特印象,满足本办法《品牌展会认定标准》评分要求的展览会;
(八)“行业会议”是指由省级或者以上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学术机构、高等院校、行业主流媒体、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行业一百强企业、中央企业)主办或者承办,以服务产业、技术研讨等经济、科技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的会议。由行业龙头企业主办或承办的行业会议不包含企业的内部会议(如公司年会等)、合作方(如经销商、供应商等)大会、培训等;
(九)“国际性组织”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WAIP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世界新闻学会(IRI)、国际通信卫星(INTELSAT)机构、国际广播电视组织(IRTO)等国际经济及学术组织(纳入《国际组织年鉴》中的国际性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十)“重点产业”是指《总体方案》引导发展的重点产业,主要为文件中提及的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文旅会展商贸产业、现代金融产业相关领域;
(十一)“会展企业”是指主办、场馆、服务类会展企业,且当年产生主营业务收入应以会议或者展览相关业务为主要部分(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超过百分之五十)。其中:
1.“主办类会展企业”是指会议或者展览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
2.“场馆类会展企业”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展览、会议场地(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永久性建筑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具有为会议或者展览提供配套服务的功能,并配置规范服务和管理的专业人员的单位;
3.“服务类会展企业”是指为会议或者展览提供服务的组织。经营范围涉及展台设计搭建、展品运输、现场会务服务,不含金融保险、餐饮酒店及旅行社等相关产业单位;
(十二)“主办单位”是指组织、策划、运营展会,在法律上是展会的权利人,并对展览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组织;
(十三)“承办单位”是指受主办单位委托,具体承担展会的组织、策划、实施与管理,并承担展会主要经济责任的组织;
(十四)“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为准的收入;
(十五)“与合作区会展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会展企业”是指在澳门依法设立,依法缴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补充税、营业税)或者依法免税,由合作区企业直接持有(不含代持)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直接持有(不含代持)合作区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公司;
(十六)“一会展两地”是指同一个会展活动中的会议或者展览在合作区与澳门联动举办,且一般两地会议或者展览的举办时间应有所重叠或相差小于一天;
(十七)“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以上”“以下”是指包括本数的数目。
第三条
初创型展会补贴
对于在合作区新创办的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达到一定要求且在合作区无同类题材的首届展会,按照场地租金的百分之二十五(不超过二十万元)及宣传推广费用的百分之二十五(不超过十万元)给予补贴;同时按照展台数量给予每个展台四百元(不超过四十万元)的补贴。同一展会每届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七十万元。
如展览部分在合作区举办,其展览总面积应达到三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应不低于一百二十个;如展览部分在澳门或珠海举办,其展览总面积应达到五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应不低于二百个。
第四条
成长型展会补贴
对于在合作区创办且已举办一届以上并承诺连续举办三届以上,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达到一定要求且满足本办法《成长型展会认定标准》评分要求的展会,每届按照场地租金的百分之三十(不超过四十万元)及宣传推广费用的百分之三十(不超过三十万元)给予补贴;同时按照展台数量给予每个展台四百五十元(不超过七十万元)的补贴。每届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一百四十万元,补贴不超过三届。
如展览部分在合作区举办,其展览总面积应达到三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应不低于一百二十个;如展览部分在澳门或珠海举办,其展览总面积应达到五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应不低于二百个。同时,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应不低于其上一届规模。
第五条
品牌展会补贴及奖励
培育品牌展会。对于在合作区创办且已成功举办一届以上并承诺在合作区连续举办三届以上的展会,展览总面积达一万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不低于四百个的展会,获得品牌展会认定的,在获得品牌展会认定当年给予四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引进品牌展会。对于获得品牌展会认定,对《总体方案》涉及重点产业的发展有指导意义或展会本身具较强影响力和标识性,已在其他区域或城市成功举办三届以上且承诺在合作区连续举办三届以上,展览总面积达一万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不低于四百个的展会,每届按照场地租金的百分之三十五(不超过五十万元)及宣传推广费用的百分之三十(不超过四十万元)给予补贴;同时按照展台数量给予每个展台四百五十元(不超过八十万元)的补贴。每届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一百七十万元,补贴不超过两届。
经认定为“品牌展会”的展会除可以获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扶持外,其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亦可以在下一年度项目举行前获得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供的协助,具体协助内容包括推荐社交及会展场地、介绍相关机构及供应商、提供旅游资料及欢迎礼包、在合作区门户网站对会展活动资讯进行发布宣传、协助协调与合作区及澳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提供合作区及澳门宣传影片、地图和宣传册,以及安排特色迎宾活动等,具体协助内容根据项目情况而定。
第六条
行业会议补贴
对于参会人数达二百人以上、酒店住宿达三百间夜以上的行业会议,按照酒店住宿每间夜八十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场会议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五十五万元。
对于符合前款条件且由国家级或者国际性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学术机构主办或承办的行业会议,按照酒店住宿每间夜一百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场会议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七十万元。
第七条
国际性会议补贴
对于获得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或者参会人员来自五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澳门、香港、台湾)或者国际性组织、参会人数达二百人以上、境外人员占参会人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国际性会议,按照酒店住宿每间夜二百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场会议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八十万元。
对于符合前款条件且由国家级或国际性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学术机构主办或者承办的国际性会议,按照酒店住宿每间夜二百五十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场会议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同一参会人员同时具有多个国家(地区)或者国际性组织身份,仅统计为一个国家(地区)或者国际性组织。
第八条
“以会带展”项目补贴
对于参会人数达三千人以上、合作区、澳门、珠海居民合计占参会人员百分之二十以下,住宿间夜数达三千以上,且同期配套举办展览活动,展览总面积达三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不低于一百二十个的“以会带展”项目,除享受会议项目补贴外,按照展台数量给予每个展台三百元的补贴,每个项目该项补贴不超过四十万元。
第九条
粤港澳大湾区会展合作项目补贴
对于由合作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会展主办单位联合举办,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达到一定要求的展会项目,按照场地租金的百分之三十(不超过三十万元)及宣传推广费用的百分之三十(不超过二十万元)给予补贴;同时按照展台数量给予每个展台四百二十元(不超过五十万元)的补贴。每届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补贴不超过两届。
如展览部分在合作区举办,其展览总面积应达到三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应不低于一百二十个;如展览部分在澳门或珠海举办,其展览总面积应达到五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应不低于二百个。
对于由合作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会展企业联合在合作区举办,参会人数达二百人以上、酒店住宿达三百间夜以上的行业会议,按照酒店住宿每间夜一百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七十万元。
如会议由国家级或者国际性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学术机构主办或承办,按照酒店住宿每间夜一百二十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场会议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八十五万元。
第十条
重点产业会展项目补贴
对于题材属于《总体方案》鼓励发展重点产业的初创型展会、成长型展会、行业会议、国际性会议、“以会带展”项目、粤港澳大湾区会展合作项目补贴,补贴额度可在相关规定的标准基础上进行上浮,上浮比例为补贴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条
会展项目国际认证奖励
对于首次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者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合作区会展项目,给予一次性二十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一会展两地”模式补贴
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定符合“一会展两地”创新模式的会展项目,可以在当年符合申请条件的第三条至第九条补贴基础上进行上浮,上浮比例为补贴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项补贴的申请应当与其他针对展会或会议项目的补贴申请一并提出,如单独提出则不予受理。
对于“一展两地”项目,如主展览设于合作区,则合作区的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应分别达到三千平方米以上、一百二十个以上,且澳门的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应分别达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六十个以上;如主展览设于澳门,则澳门的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应分别达到五千平方米以上、二百个以上,且合作区的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应分别达到一千平方米以上、四十个以上。
对于“一会两地”项目,合作区及澳门会议的参会人数应分别达到二百人以上。
对于“一会一展”项目,如会议设于合作区,则合作区会议的参会人数应达到二百人以上,且澳门的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应分别达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六十个以上;如展览设于合作区,则合作区的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应分别达到三千平方米以上、一百二十个以上,且澳门会议的参会人数应达到二百人以上。
第十三条
两地会展活动协同补贴
对于借助在澳门举办的会展活动而延伸在合作区开展,活动时间在一天半以上或者活动参与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旅游或者节庆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情况提供住宿费用和本地交通费用资金补贴。住宿费用补贴按照每间夜八十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五万元;本地交通费用补贴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二万元。
申请人所申报的活动须与会展活动相关,申请人与相关会展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为同一个单位。单独举办的旅游或者节庆活动不适用本项补贴。
第十四条
会展企业落户奖励
对于在合作区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申请年度在合作区举办过一场以上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五百万元的,给予一次性二十万元奖励;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一千万元的,给予一次性三十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该企业申请时达到的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存量会展企业发展奖励
对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五百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百分之十以上,申请年度在合作区举办过一场以上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按其会展业务相关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家会展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八十万元。
第十六条
会展企业国际认证奖励
对于首次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者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二十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会展产业园区奖励
对于总建筑面积达一万平方米以上、实际入驻办公的合作区会展企业达十家以上,且纳入统计范围的会展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首次达到五千万元的园区,认定为合作区会展产业园,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一百万元奖励。
获得上述认定的园区,其入驻会展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百分之十以上且不低于行业增速,且承诺在获得奖励后给予入驻园区的本区会展企业相应租金优惠及专项便利服务的,给予园区运营方三十万元的管理奖励。
第十八条
会展培训课程筹办补贴
对于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由在合作区注册的会展行业组织、专业培训机构联合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及项目协会(IAEE)等权威会展组织在合作区举办的高端会展人才培训项目,对其场地租赁费用、讲师授课费、培训宣传和资料印刷费、培训项目授权费,按照各项费用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予补贴,每场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二十五万元。
培训课程主办单位所申报的培训课程应为非学位制课程。课程如分为多个单元,则第一个单元的开始日期与最后一个单元的结束日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九条
会展专业人才培训补贴
合作区会展企业全职员工参加会展相关培训课程的,在其获得相关资质证书或者课程证书后,按照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贴,每人补贴金额不超过八千元。每人仅可申请一次本项补贴。
与合作区会展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会展企业全职员工可以参照本条规定申请补贴,但是在申请当年已获得澳门《会展专业人才培训激励计划》中“保荐人员参与课程或考试”资助的全职员工除外。
参加课程的员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劳动合同,且在补贴审核通过前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内。提交补贴申请时,申请人须连续在合作区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如属与合作区会展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会展企业的全职员工,须缴纳职业税)不少于六个月(退休返聘、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员工无需缴纳社保)。
本项补贴有名额限制,合作区会展企业每五名全职员工有一个补贴名额,与合作区会展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会展企业每十名全职员工有一个补贴名额。
会展企业为全职员工申报的培训课程应当为非学位制课程,且不属于申请人自行筹办的企业内部培训。课程如分为多个单元,则第一个单元的开始日期与最后一个单元的结束日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培训课程举办单位应为会展行业协会或者相关商会、学会、研究院等专业机构,其业务范围应当包含“培训”,并且该培训课程在会展业界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培训费用仅含培训报名费、培训费、证书费,不含差旅住宿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会展项目智慧化应用补贴
对于通过应用5G通讯、3D轻量化展示、VR虚拟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一种或者多种智慧化技术的,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模式的展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中智慧化技术投入费用的百分之四十五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
本项补贴的申请应当与针对展会项目的第三条至第五条补贴申请一并提出,如单独提出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绿色低碳展会补贴
对于百分之五十以上(按展台净面积计算)展台符合《绿色展台评价指南》(GB/T 41129-2021)相关标准的展会,给予十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本项补贴的申请应当与针对展会项目的第三条至第五条补贴申请一并提出,如单独提出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要求
申请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及第八条扶持的项目,其展览部分应当冠名“横琴”。展览部分,如因展览场馆面积、硬件等条件限制无法在合作区内举办的,可以选择在澳门或者珠海举办。对于展览部分在珠海举办的展会,展览外的其他活动(含会议、论坛、研讨会及基于展会延伸开展的旅游等由主办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应当在合作区内举办;对于展览部分在澳门举办的展会,展览外的其他活动(含会议、论坛、研讨会及基于展会延伸开展的旅游等由主办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可在澳门或者合作区内举办。
申请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二十一条扶持的申请人应当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且申请第三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扶持的申请人应当为相关会展活动或者培训课程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申请本办法第十九条的申请人如为与合作区会展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会展企业,不受实质性运营条件限制。
申请人在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请本办法相关奖励和补贴:
(一)在“信用中国”平台被列入失信名单;
(二)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如同一扶持的项目有多个符合申报条件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有关单位应当自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申请人进行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流程
申报一般流程如下:
(一)申报。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每年发布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资金申报工作。申请人根据本办法以及相关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二)受理。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准予受理;
(三)审核。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得出审核结论;
(四)资金审定。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审核结论,确定资金扶持方案;
(五)公示。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将拟扶持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会展项目需要下列前置程序:
(一)备案。申请人应在会展项目举办前至少一个月将项目备案表、申报委托函、项目策划方案及预算提交至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进行备案;
(二)现场核实。申请人在会展项目举办前至少五个工作日,持项目备案表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出项目现场核实申请。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在项目举行期间派核实人员至项目现场进行核实,核实完成后由核实人员和申请单位代表在现场核实报告(一式两份)现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适用规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在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政策扶持和优惠。
本办法各条款之间或者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或承接原横琴新区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申请人如已申请并获得存量会展企业发展奖励,后续年度不能再申请会展企业落户奖励。如在当年已申请并获得会展企业落户奖励的,可以在下一年度提出存量会展企业发展奖励申请。
合作区内创办的品牌展会项目,其品牌展会奖励仅可申请一次,申请当年如同时符合成长型展会补贴申请条件,此奖励可以与成长型展会补贴叠加。
第二十五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区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政府采购的会展项目,不可以享受本办法各类项目相关的补贴或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
资金监督
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本办法扶持;对已收到扶持资金的,要求退还已取得的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贴和奖励均为税前标准,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的注册在合作区的申请人应当承诺自最后一笔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十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否则应当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合作区和珠海市会展专项资金,或者以同一事项的同一费用类型(例如场地租金、酒店住宿等)重复申报合作区和澳门会展专项资金,另有规定除外。如有违反,合作区将追缴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不得再依照本办法申请相关补贴或者奖励。
申请人未履行其书面承诺的,不得再依照本办法申请相关补贴或者奖励,已经申请的,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不得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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