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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3  更新时间:2022-06-13  作者:  点击次数:11499

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各相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商〔2020〕308号,以下简称《会展实施细则》)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会展实施细则》要求的所有补助项目(除工作经费外),相关补助资金标准上浮30%。上浮后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其封顶金额。

二、对已按《会展实施细则》进行备案的会议和展览项目,其补助的条件和要求,即包括展览总面积、实际展位数量、标准展位数量、参展商数量、观众数量、展览特装数量比例、市外参展商比例、境外参展商比例、展览营业收入、展位销售均价、参会人数、境外参会人数、市外参会人员比例、酒店住宿间夜数等,降低50%,其他补助条件和要求维持不变。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除本通知补充的内容外,《会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变。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下载《会展实施细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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